司法实践中,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民事纠纷,又涉及刑事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是否应当以及何时中止民事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结果,其核心判断标准即涉案事实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然而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司法裁判尤其是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类案件针对“同一事实”的解释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什么是“同一事实”,如何认定事实具有同一性,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缺乏统一、细化的“同一事实”认定标准使得民刑交叉案件缺乏清晰的操作指引,引发个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裁判尺度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同一事实”认定争议重重已是民刑交叉案件领域客观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事实”的同一性认定存在困难。目前司法裁判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主要从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是否与民事案件有同一性,只有当事实存在竞合,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均指向同一事实时才符合同一性标准,事实仅单纯存在牵连缺乏同一性。然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审理的事实本就存在差异,审理侧重点各有不同。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民事案件则是围绕当事人之间合同签订的意思表示等方面予以审查。以法律事实要件作为同一性判断标准,则标准过于狭窄,割裂了事实的整体性。此外,刑事诉讼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标准,导致同一客观事实在不同法律程序中可能因证据认定的差异得出不同结论。要解决上述困境,需构建“同一事实”认定的综合法律体系。
从民事诉讼审理依赖性出发。由于刑事诉讼在查清事实方面相比民事诉讼更具有优越性,故“同一事实”标准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更接近真相,为民事诉讼提供更可信的裁判依据。从“同一事实”标准产生的底层逻辑出发,同一性的判断的根本标准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所涉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牵连关系以及该层次的事实是否具有刑事判决预决力。只有刑事诉讼中必要的、基础性的事实才能对民事诉讼产生预决力,进而发生“刑事优先”的程序效力。如果民刑诉讼所涉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牵连关系,或者虽然存在牵连但并不能发生预决效力,则不应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因为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并无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刑事判决预决力应主要考察民事案件在实体认定上是否依赖刑事结果。
增强“同一事实”认定标准可操作性。虽然法律事实要件作为同一性判断标准有狭窄之嫌,但并不意味对法律事实要件的审查没有参考价值。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方面判断同一性依旧具有现实意义。从实施主体方面主要考察主体关联性的紧密程度,当民事诉讼当事人与刑事主体完全重合,责任主体同一,则天然地具有同一性的可能。此外,就主体并不完全重合的情形,可考察主体之间衍生关联性是否紧密,以避免标准过于狭窄的弊端。如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因刑事主体的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或共同行为产生,其具有紧密衍生关系的可以认定主体方面具有同一性。法律关系方面,主要考察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否相同,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一般可以认定法律关系具有同一性。审查要件事实可以从事实要件重合度判断,民事诉讼中争议且需要查明的事实同时也是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可以认定事实具有同一性。如借款人虚构部分事实骗取借款,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但未虚构的事实部分不属于刑事犯罪事实,该部分不具有同一性,对该部分事实所做出的相关民事主张应当继续审理。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罗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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