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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民事诉讼中,一审判决原告或被告败诉,败诉一方提起上诉时可能会在上诉请求中增加与一审不同的新诉讼请求,也就是在一审的起诉请求基础上增加新诉求,被告败诉后上诉也可能会提出与一审裁判无关的上诉请求。
遇到这种情况后,二审法院一般都会驳回上诉人新增加的诉求,有时可能会连带着所有上诉请求都被驳回。许多人对于二审法院的如此裁判埋怨不已,甚至想通过再审程序主张自己的诉权,最后结果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其实,这是许多当事人对法律不懂的结果,律师一般不会犯这种错误。
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完全不同,一审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官根据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一审相当于整个诉讼的基础,如果原告在一审主张的诉求得到完全解决,被告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异议,则诉讼终结,案结事了,这是法官最希望的结果。所以,在一审阶段,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诉求或抗辩,向法庭提出诉讼主张和证据。
如果一审法院裁判有一方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就会进入二审程序。二审诉讼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也就是说,一审原告的诉求没有得到解决或未完全解决,可以继续主张权利并要求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重新裁判。如果一审被告抗辩的事实和证据法庭没有采纳,一审被告有权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据和事实,也可以提供新证据,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改判。如果原告或被告的上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就意味着一审法官错误裁判了案件,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审原被告没有主张的诉求或法院没有审理的争议及一审诉讼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均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二审要求法院进审理,法院通常会裁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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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对以下诉求一般不予审理:
1、一审没有主张诉讼时效,二审才主张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一审诉讼时,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的诉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在一审提出,如果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过期,法院原则上不对诉讼时效予以主动释明并审理。如果一审诉讼双方对诉讼时效有争议,法官应对诉讼时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以,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争议,在上诉后再主张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经过期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可以中止的五种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及重新计算四种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一审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审不得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一审当事人未主张管辖权,二审也不得主张,如果二审硬要主张管辖权,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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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原告不得在二审新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在二审不得提起反诉
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必须在一审提出并由法院审理,原告的这一权利在一审期间只要诉讼没有结束,随时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如果一审原告没有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想要增加,法院一般不允许,除非诉讼双方调解时提出,对方予以接受的,法院原则不禁止。
一审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提起反诉,如果一审没有提起反诉,二审不允许一审被告在二审期间提起反诉。除非双方同意调解一并解决抗辩权利时,法院原则上不予禁止。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根据禁止反言的规则,诉讼双方一审时认可的证据如果二审提出异议,法院既不予采信也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有一个禁止反言的规则,即在诉讼中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只要已经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是不得反悔的。所以,当事人对各方证据的认可或质疑必须在一审主张。如果一审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二审则认为对一审证据已经认可或接受,而不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审查。除非有新证据证明一审程序违法或法官采信证据错误等特殊情况,二审一般不会重新审查一审已认可的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上诉主张也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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