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神木市宝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2205回风顺槽皮带机头处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
2.现场测试2205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电闭锁,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
3.矿井中央变电所移动变压器低压侧9月14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
4.煤矿副斜井为进风井口,未装设防火铁门,也无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5.矿井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2205回风顺槽200m处,围岩观测站A断面4个基点未设置在同一断面内,两帮基点未设置在同一水平,无法观测;
6.2205回风顺槽自动隔爆设施安设距离工作面7m,影响作业;
7.矿井2205辅运顺槽皮带抬升搭接至2煤运输大巷皮带,形成2.5m高的凸弧段,未加装防止输送物料洒出伤人的保护装置;
8.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副斜井长度1478.5米,坡度6度,没有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9.矿井生产矿长周艳龙未落实作业规程规定,2-2盘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喷浆滞后迎头420米,不符合《2-2盘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大于300米的规定;2-2盘区辅运巷巷道西帮喷浆滞后迎头800m,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喷射混凝土不得超过工作面500m”;
10.中煤三建宝兴源煤矿项目部、河南赢创宝兴源煤矿项目部目前分别掘进矿井设计首采工作面辅运顺槽、胶运顺槽、回风顺槽,《宝兴源煤矿三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无回采巷道相关内容;
11.矿井2-2盘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1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运转超过7个月未上井进行检修;
12.矿井主斜井装有带式输送机,兼作进风井,里程1000m到1700m段尚未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
13.《2-2盘区胶带运输大巷作业规程》中规定帮锚的扭矩力不得小于200N·m,现场检查时发现巷道迎头右帮一根锚杆扭矩力不足200N·m;
14.2-2盘区胶带运输大巷综掘机停机时综掘机切割头未落地;
15.《地测防治水制度汇编》中要求探放水钻孔应进行测斜,测斜孔数不少于探水孔总数的30%,实际2205辅运顺槽探放水钻孔测斜为15%,未达到制度要求的30%;
16.矿井机电矿长陈雪未按照《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规定对2-2煤盘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2-2盘区回风巷除尘风机塑料涂覆布负压风筒进行阻燃性能检测;
17.2-2煤辅助运输大巷、2-2煤胶带运输大巷(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无照明装置且未在两侧安装反光标识;
18.2-2盘区辅助运输巷采用长压短抽混合式通风方式,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矿井2205辅运顺槽巷道使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第117号皮带架处设置的消防支管被拆除,导致该处100m范围存在消防盲区;
20.矿井中央水泵房1#、2#、3#排水泵与电机的联轴器属于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安装护罩;
21.矿井2205辅运顺槽在用履带式探放水液压钻机液压管破损,高压软管存在2处6cm*2cm橡胶外层脱落,内层钢丝严重锈蚀的现象;
22.矿井地测防治水科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中,未包含井下测量职责及责任制内容;
23.矿井2205胶运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瓦斯传感器存在故障,现场用2%瓦斯标准气样检测时,瓦斯传感器屏显数值到1.67%后不再上升;
24.矿井充水性图上未根据采掘揭露情况绘制F1、F2断层。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三条第一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7.《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5.1.22;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九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8第二款;
11.《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第7.8条;
1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二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神木市宝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5月03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乔塔村,法定代表人为李*元,生产能力3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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