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益都街道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辖区某村有村民擅自露天焚烧玉米秸秆。这种行为不仅污染大气环境,也带来火灾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当场予以制止,并迅速组织力量将火点彻底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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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街道联合派出所依法对该村民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该村民表示已充分认识到露天焚烧行为的错误和危害,签署了承诺书,并保证今后严格遵守规定,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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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都街道特此提醒广大居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自觉遵守禁烧规定,不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主动监督、劝阻身边的露天焚烧行为。
下一步,益都街道将进一步强化网格化巡查和专项督查,运用“人防+技防”手段,对违规焚烧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切实筑牢安全环保防线。
相关法律
科普
焚烧秸秆后果严重!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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