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下,静安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老年报》共同推出“白云说案”栏目。该栏目以生动的现实案例和专业的法律解析,为老年人普法释法,将丰富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身边,深受老年群体欢迎。即日起,上海民政微信公众号将聚焦老年人普遍关心的遗产继承、消费维权、家庭纠纷等热点议题,陆续推送该栏目中的精选案例,助力提升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切实守护他们的晚年权益。
白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她长期深耕涉老家事审判领域,带头办理多起新型疑难案件,以法治力量护航银龄群体的安心晚年。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最美公务员”等先进荣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老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孤寡老人无人监护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若由居委会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担任孤寡老人的监护人,该如何更好地履职?近日,一起居委会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让我们清晰看到居委会履行公职监护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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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无人照料
居委会担任监护人
现居住于上海市某社区卫生中心的周老伯常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年过六旬的他,父母早已过世,本人离异,唯一的儿子也在几年前失去联系,被法院宣告失踪。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静安区北站街道顺庆里居委会申请认定周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担任其监护人。
法院审查了周老伯的病史资料及相关鉴定意见,并就其生活起居和亲属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在庭审中依法宣告周老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监护行动有指南
公职监护指导机制不断完善
为了让居委会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白云法官向当事人宣读并发放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制发的《公职监护人身与财产管理清单》及《公职监护责任告知书》。
《公职监护人身与财产管理清单》以表格形式清晰呈现了财产管理和人身照护的具体事项,既强调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也提醒公职监护人尊重其日常生活习惯,维护其人格尊严。而《公职监护责任告知书》则明确了监护人必须履行的事项和严禁实施的行为,既为监护人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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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公职监护制度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对于解决独居老人后期监护等棘手问题具有实践性意义,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公职监护是一种兜底性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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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这种公职监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兜底性监护,在家庭监护缺位时,以国家和社会力量作为有力的补充,对于解决独居老人、孤寡老人后期监护等问题具有实践性意义。
协同完善公职监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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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职监护制度在程序、内容、监管等方面尚不完善,部分失能失智老人在面临监护问题时已很难自主行动或准确表达意愿,即便是经过法律流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对于老人的财产状况等仍不能完全掌握。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公职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制定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在处理被监护人财产时应保存相关支出凭证、流水记录等。此外,应继续完善公职监护工作机制,共同构建民政牵头、街道协调、法院指定、多方监督的公职监护制度,让公职监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上观号作者:上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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