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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案金额高达9亿元的网络游戏刑事案件迎来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多名被告分工合作,开发并运营多款网络游戏,并在游戏中设置了虚拟道具可兑换为现实财物的机制。三名主要被告人因组织运营相关游戏被判处开设赌场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涉游戏是否构成赌博游戏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份由多位法学专家签署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案涉游戏的运营模式属于常见网络游戏盈利方式,不应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网络游戏具有赌博功能,三名主要被告人因组织运营相关游戏被判开设赌场罪,获刑5—6年不等。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被告方已提起上诉。
该案也使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合规边界受到关注——在充值、概率玩法与现实价值兑换链条并存的情况下,相关运营模式未来可能面临被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风险,从而落入监管的灰色地带。
案涉赌资超9亿元,三名主要被告被判开设赌场罪
判决书显示,2017年起,王某、刘某生、刘某华围绕多款网络游戏的研发、翻译、上线和运营开展合作。三人各有分工:王某负责维吾尔语翻译、推广及客服运营;刘聘生负责游戏的研发与技术维护;刘某华负责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号,并开通用于接收玩家充值的企业线上支付账户。
在此模式下,三人先后上线“大家乐捕鱼维语版”“我爱冲锋维语版”“战机传说维语版”“w斗地主”等多款维语版游戏。除共同运营的游戏外,王某自2019年起独立控制多家企业,组织研发并上线“chekchek斗地主”“海龙王”“金龙游麻将”“顶娱合球(台球)”“xahmat国际象棋大师”等多款游戏,延续了相同的充值和兑换机制。
上述各款游戏的运营规模不一,其中“chekchek 斗地主”累计充值约4.46亿元,“大家乐捕鱼维语版”约3.89亿元,两款游戏构成了全部涉案金额的主要部分,其余几款游戏的充值金额从数十万元至一亿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主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运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网络游戏,接受投注,赌资累计达9.27亿元,其中王某获利1.55亿元,刘某生获利1588万元,刘某华获利1220万元。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刘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刘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依法追缴游戏收益。
对于参与技术、测试、运营、财务等岗位的其他人员,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意图,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法学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书:赌资低于200元属正常文娱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案涉游戏是否属于赌博游戏”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南都记者了解到,审理期间,被告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大学陈兴良、易继明教授和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署名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几位法学教授在意见书中指出:案涉游戏的盈利模式主要基于玩家充值。玩家通过购买金币或金钻参与游戏,完成任务后可获得随机奖券,奖券可以兑换虚拟物品或线上支付红包。这一模式不具备传统赌博控制输赢的特点,且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受到限制,不能用于现实商品或服务的直接兑换,因此属于常见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式,而非赌博行为。
意见书还指出,游戏平台与玩家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依存管理关系。玩家可自主加入游戏,无需通过代理或组织渠道参与;即便玩家获胜,也可选择兑换虚拟物品而非现实货币,平台并不具备典型赌场的功能特征。意见书认为,将案涉游戏平台认定为“开设赌场”,可能属于对该罪名适用范围的扩大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公安厅发布的《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明确,赌资在200元以下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赌博,而是正常文娱活动。据此,几位法学教授进一步提出,在本案中,游戏中最高等级VIP10(需充值10万元)用户,每日最多仅可将兑换出150元线上支付红包,远低于200元的标准。因此,从赌资金额判断,案涉游戏亦不应被认定为赌博性质。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专家意见并非法定证据种类,不具有证明力。法院认为,该意见书属于专家个人观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未予采纳。
多款游戏兑换比例超30%,法院认定具赌博功能
据判决书显示,多款案涉游戏均设置了虚拟货币与道具获取机制。玩家需要通过充值获得游戏币,并在射击、闯关或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消耗这些游戏币以获得“夺宝卡”“勋章”“福卡”“奖券”“红包券”等道具。上述道具随后可直接兑换为线上支付红包、手机话费、电商平台购物卡或部分实物。
根据法院查明情况显示,多款游戏的兑换比例均超过30%,而在游戏过程中用于获取可兑换道具的游戏币消耗比例亦在50%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若游戏设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可依法认定为刑法所称“开设赌场”。
据此,法院认为,案涉游戏中通过消耗游戏币取得道具,再将道具兑换为现实等价物的结构,与该规定所描述的“回购奖品”方式基本一致。
案涉游戏在运行上呈现出以下特征:第一,存在以小博大的射幸机制,部分玩家通过该机制实现兑换金额大于充值金额;第二,游戏道具可直接兑换为红包或话费等现实等价物,形成了“充值—虚拟货币—概率玩法—游戏道具—法定货币”的完整闭环;第三,游戏兑换金额在充值金额中占较高比例。
法院还援引了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意见指出,关于玩家充值与兑换数据、道具在游戏中获取的方式、游戏后台运行记录等核心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游戏已具备赌博机类设备所需的“退币、退分、回购奖品”等功能,其运行模式应当归入具有赌博功能的范畴,依法适用开设赌场罪。
法院还对多名被告人是否主观知情作出认定。三名主要经营者分别负责翻译推广、技术研发及支付结算环节,能够直接接触道具兑换机制、充值与兑换数据及后台记录,因此认定其应当明知游戏具有赌博性质。
对于其他参与项目管理、渠道对接、具体游戏运营或财务岗位的人员,法院认为其行为受到隐蔽性约束,未收到行政机关明确禁止指令,劳动报酬亦未异常。在执法调查中,这些人员按指令关闭兑换功能,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知,因此认定不构成犯罪。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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