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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可
在孩子眼中,世界应是温暖而安全的港湾。然而,当父母本身还是“孩子”时,他们孕育的新生命,其权益该如何保障?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大岭法庭审结并获二审维持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为大家解答了这一难题。该案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一次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核心价值的深刻诠释,是法律刚性约束与司法柔性关怀的完美结合。
案情回溯:未成年父母与嗷嗷待哺的幼子
本案原告小哲(化名),是一名2021年出生的幼童。他的父亲小魏(化名)与母亲小王(化名)在均未成年时相识、同居,并生下了他。孩子出生后不久,双方因故未能成婚,母亲小王在儿子约三个月大后便离开了,此后再未支付过抚养费。幼小的小哲一直由父亲小魏独自艰难抚养。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小哲的法定代理人小魏代其诉至公主岭法院,要求母亲小王支付过往及未来的抚养费。
在庭审中,一个核心争议点浮出水面:被告小王在子女出生后的近两年时间里,自身也是一名未成年人。她辩称,自己当时没有经济收入,尚需父母抚养,故无力承担高额的抚养费。这一特殊情况,使得本案超越了简单的追索抚养费范畴,转而触及了一个更深层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当抚养人自身未成年时,其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司法又应如何平衡?
法理与情怀:抚养义务的法定性与不可豁免性
面对这一难题,公主岭法院首先旗帜鲜明地确立了裁判基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绝对的,不因父母自身是未成年人而豁免。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法律条文背后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生存与发展权的根本宗旨。子女的出生无法选择父母,他们的权益不应因父母的年龄、身份或经济状况而受损。如果因父母未成年即可免除抚养责任,那么无数像小哲这样的孩子将陷入权益无人保障的困境,这完全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法院认为,小王作为生母,其抚养义务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即已产生。即使她在义务产生之初是未成年人,这一义务也只是因其履行能力受限而暂时处于不完全履行状态,而非消失。待其成年具备履行能力后,子女完全有权就其未成年期间本应获得的抚养费进行追索。这一认定,牢牢守住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
司法智慧:在刚性与柔性间寻求最佳平衡
坚守法律原则是司法的刚性,而考量具体案情、体现人文关怀则是司法的柔性。法院深知,一份好的判决,既要明是非,也要“接地气”。在确认小王负有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法院面临着如何确定具体数额的裁量难题。
经过审慎考量,法院采用了“分段计算、区别对待”的裁判思路,力求在法律规定与个案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于小王成年后的阶段(自2023年11月起):此时她已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应按照正常标准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她无固定收入,法官参照了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并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成本、教育支出以及幼儿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了每月900元的抚养费。这一数额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与教育,也符合小王作为刚满成年人的负担能力,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对于小王未成年期间(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这是本案体现司法关怀的关键。法官认可此阶段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小王当时确无独立经济来源,自身尚需家庭抚养,若按正常标准苛责,既有失公允,也可能影响其未来发展。因此,法官在此阶段适当降低了支付标准,酌定为每月400元。这一数额的确立,既明确了父母责任的不可推卸,也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境的理解与体恤,在保护子女权益与考量未成年父母实际困难之间实现了平衡。
本案经过二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了公主岭法院的裁判理念,驳回了小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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