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女士,日前通过问政平台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辱骂,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为此,她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并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的相关精神证明。
一个成年人,有没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成年人改名的审慎,有哪些现实考量?
“丽春”要改名 为何被驳回?
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叫“丽春”的成年女性,因长期厌恶本名带来的心理困扰,先后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名字无歧义”为由驳回。事件最新进展是,警方居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以证实原名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方会考虑批准其申请。
工作人员给出的依据,是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而在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中,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一项,但工作人员认为“丽春”没有歧义,所以无法更改。
“丽春”,乍一听确实挺正常的,但是当女子反映自己从小到大受到不少辱骂,其实就好理解了:《鹿鼎记》里就有“丽春院”。金庸小说及其改编的影视剧可谓家喻户晓,当事人想改名字的意图很容易理解,而实际操作中却一次又一次吃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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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驳回申请是为防范风险?
有人频繁改名博眼球屡屡成功,也有人因名字饱受困扰想改名却频频遇阻。
此前,男子“朱雀玄武敕令”13个月11次申请改名引发热议,其刻意频繁改名有明显博眼球、进行网络炒作的嫌疑。这与“丽春”的情形有着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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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参考、对比的是,今年8月,四川乐山一网友求助:自己名字谐音是“旺财”,经常遭到朋友同事嘲笑,申请改名希望能通过。对此,当地警方明确回复“按照规定,申请人没有背刑事案件、征信没问题等,就可以改。”
在网络平台上,申请改名被拒的帖子比比皆是。比如,安徽阜阳一女子名字中“胜男”谐音“生男”,其本人申请改名遭当地拒绝。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因为自己的名字而遭受困扰或伤害,不能单纯地从字面意思去分析有无歧义,而要联系现实生活。它可能来自同学的一句调侃,可能是同事的私下嘀咕,这又如何取证呢?而且,相关歧视和嘲笑对一个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并不是只有直接反映在医学证明上才存在。
不可否认,公安机关对成年人改名的审慎,有其现实考量。从地方规程“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改名”的条款来看,初衷或许是为了防范风险——比如有人借改名规避债务、抹去犯罪记录;或是频繁改名造成身份信息混乱,进而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这种“防滥用”的思路并非毫无道理,毕竟姓名不只是个人符号,还关联着户籍、征信、社保等公共服务体系,过度宽松的改名规则可能带来新的管理难题。从这个角度看,县公安局依规办事,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并非刻意“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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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改名诉求,应该被尊重
一个成年人,有没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宪法上有总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民法典里有具体法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体身份最核心的符号载体,姓名的变更权在基本法上得到了明确确认。这是公民可自主行使的法定权利,而不是必须经由行政机关严格审查方能获得的特许。
然而,在此我们却看到一道无形的玻璃门横亘于法律条文与权利实现之间,这并非源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或缺失,而是由某些具体的行政规章甚至部门红头文件所设立。
支撑旺苍县公安局作出驳回决定的依据,是一份四川省公安厅于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在该“规程”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已经表示,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民法典都施行快5年了,滞后的、和上位法明显冲突的规章制度,理应及时对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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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服务部门对于相关政策,灵活执行和机械执行,往往存在很大差异,给群众带来的体验和感受也很不一样。而动辄让人开证明的工作思路,同样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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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陈彤
综合 | 四川日报 澎湃新闻 新京报评论 红辣椒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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