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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张敏威 李若男)一男子无证超速行驶,与前方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人身亡。近日,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6月12日20时许,许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国道上由北向南行驶。因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由西向东驶入道路后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侦查鉴定,许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9月2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将许某移送至清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定:许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超速行驶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亲属40余万元,最终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许某提起公诉。日前,清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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