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安全监督检查时,在位于随州市鹿鹤市场土产巷30X号的随州市曾都区某刘日杂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2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具进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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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2025年9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曾都区某刘日杂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2台燃气灶具,罚款人民币84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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