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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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实借了他 5 万块钱”“这份合同是我自愿签的”—— 诉讼中这样的表述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这背后正是 “自认” 规则在发挥作用。而 “禁反言” 则像一道 “枷锁”,限制着当事人随意推翻已有的陈述。
那么,自认后发现不利还能反悔吗?这两个规则究竟如何影响诉讼走向?
一、先厘清:“自认” 不是随便说说,有严格法律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自己的实体事实作出的承认。它并非简单的口头表态,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首先,发生场景必须是 “诉讼过程中”,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询问、起诉状、答辩状等书面材料中明确的承认,私下聊天或诉讼外的表态不算数。其次,内容针对 “实体事实”,比如借款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如 “我愿意赔钱”)属于 “认诺”,与自认不同。最后,形式既可以是明示(明确点头或书面承认),也可以是默示 —— 经法官充分说明后,对对方主张仍不承认也不否认,就视为自认。
自认一旦成立,效力极强:一方面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比如原告主张被告欠款,被告自认后,原告无需再提交借条等证据;另一方面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拘束力,法院通常会直接将自认事实作为判决依据,作出自认的一方也不能随意改口。
二、再明白:“禁反言” 是诚信底线,防止出尔反尔
“禁反言” 源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简单说就是当事人不能作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它与自认紧密关联,是维护诉讼秩序的 “安全阀”。
需要注意的是,“禁反言” 不仅适用于事实自认,也适用于证据认可。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认可了某份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又反悔,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仍会确认该证据的效力。
三、划重点:自认后想反悔?必须满足这几种情形
自认并非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反悔情形,但门槛不低:
1.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作出自认后,对方愿意接受其反悔,法院通常会允许。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自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双方协商一致,卖方撤回自认,法院一般不干预。
2. 自认是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
若能证明自认是在被胁迫(如对方以暴力威胁)或重大误解(如误将他人债务认作自己债务)的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可申请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比如胁迫时的录音、证明误解的书面材料等。
3. 代理人自认未经授权或当事人当场否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若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了相关事项,或当事人在场时明确否认,该自认不生效。比如律师擅自承认欠款事实,当事人当庭表示反对,这份自认就不能约束当事人。
4. 自认事实与生效裁判或公文书证冲突
如果自认的事实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政府机关的公证书、不动产登记等公文书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可能不认可自认的效力,当事人也可据此反悔。
周军律师提醒,一句随意的承认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自认后除上述情形外,单纯以 “后悔了”“没想到后果” 为由反悔,法院不会支持。建议参与诉讼时:一是不轻易表态,对不清楚的事实可先说明 “需要核实”,而非直接承认;二是委托专业律师,由律师把控发言尺度,避免因不懂规则误认事实;三是若已作出自认又确有正当理由反悔,务必及时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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