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仇兆燕
1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授权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监管层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金融监管局可在“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四类报告事项的监管层级下放至金融监管支局。
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变更;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的除外)。
可由金融监管支局承担监管职能的四类报告事项包括: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支行行长和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等;辖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法人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动的事项,以及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职等事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支公司、营业部经理,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任职等事项;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授权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或业务负责人。
《通知》还明确,金融监管支局承接相关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后,一并负责与之相应的许可证制发与管理。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监测下放事权的运行情况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服务质效不减,不断提升市场准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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