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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现场)
四川成都67岁的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来自四川自贡的52岁的叶某某,两人相差15岁。当时两人均为未婚,周某某满怀对晚年伴侣的期待,向叶女士提出了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
周某某说,当时叶某某给出了一个前提条件:“若结婚的话需要负责将其负债20万元结清”。从2021年到2023年,周某某通过微信和银行,分多笔向叶某某转账共计193,440.00元。
恋爱期间,两人因为是异地,只共同生活了两个多月,其他时间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维系感情。结果周某某等来的,不是和叶某某步入婚姻的结局,而是对方的日渐冷淡与疏远。最终,两人恋情告吹。
感情破裂后,周某某如梦初醒,多次追讨款项无果,一怒之下将叶女士告上法庭。周某某称,自己向叶女士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分手,之前的赠与条件不成立,这才起诉,要求她返还赠与款项193,440.00元并支付利息。
叶某某虽缺席审判,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
1:“结婚是他单方面臆想!” 双方年龄相差15岁,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差异显著。叶某某称自己经济与人格独立,从未以“结婚”为由向周某某索要财物。双方从未谈及婚嫁事宜,其诉状中所谓“结婚目的”纯属事后编造,真实意图是为恶意索债制造借口。
2:“这些钱都是共同生活支出和共同投资款。”大部分是用于房租、餐饮、生活用品采购等共同开支。还有一部分是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期的520.00元、1,000.00元转账,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正常赠与无需返还。还有6万元是共同炒股投资款。
3:周某某在恋爱期间,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违背恋爱忠诚义务。
法院判决:划清“情感表达”与“婚约目的”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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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细致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清晰且有力的判决,为这类“黄昏恋”经济纠纷划下了红线:
✅ 这类钱,属于“爱的礼物”,不用还!
- 特殊节日的“520”红包:在情人节和“5.20”转出的两笔520元,是表达爱意的赠与,不应返还。
❌ 这笔钱,属于“婚约目的”,应当返还!
- 周某某给叶某某单笔2000元以上的转账,合计10.4万元,单笔2,000元以下转账,合计28400元。法院认为,这些钱显然已经超过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合理支出及小额给付范围,应认定为周某某为维系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缺乏取得此类款项的合法依据,应予以适当返还。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微信转账金额中的75,000.00元。
对于叶女士辩称的6万“共同炒股款”,法院因其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这6万元,法院认定为是原告以达到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被告应予全额返还。
对于叶某某称周某某在恋爱期间存在不忠诚的行为,叶某某没有举证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某需返还周某某赠与款共计135000元。
转发提醒家中长辈:寻找老伴时,请带上一颗清醒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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