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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被继承人李建国与王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李敏(原告)。李建国与王芳于 2005 年 7 月 25 日离婚。2007 年 8 月 27 日,李建国与刘英(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敏与张强(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张琳(原告)。李建国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死亡,生前系北京市丰台区向阳村村民,李敏、张琳亦为该村村民。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宅基地与原有房屋:1998 年,李建国获批北京市丰台区向阳村F号院落宅基地,与王芳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 7 间(含北房 3 间)。2005 年 7 月 25 日,二人离婚时约定上述 7 间房屋归李建国所有。
经已生效的 A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F号院内北房 3 间系李建国、刘英、李敏于 2009 年共同出资翻建,其中西数第一间归李敏所有,西数第二间、第三间归李建国与刘英共同所有。
腾退安置与房屋指标:2017 年 11 月 16 日,李建国(被腾退人)与甲公司(腾退人)、向阳村村委会(腾退人)签订《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及《向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房认定单》,约定:
安置人口共 5 人:李建国、刘英、李敏、张强、张琳;
安置房屋共 4 套:1 套 50㎡一居室(下称 “一号房屋”)、3 套 70㎡二居室(下称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四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260㎡;
安置房单价 6000 元 /㎡,总购房款 1560000 元,全部从腾退补偿款中抵扣。
遗嘱与撤销争议:
2022 年 10 月 6 日,李建国自书遗嘱,载明 “本人去世后所有财产份额由女儿李敏个人继承”;
2022 年 12 月 9 日,李建国自书《撤销遗嘱字据》,称 “李敏获财产后未尽赡养义务,撤销此前遗嘱”。
诉讼中,李敏申请对《撤销遗嘱字据》中 “李建国” 签字进行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字为李建国本人所写。李敏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敏、张强、张琳诉求
确认李建国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订立的遗嘱有效;
判令《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两套 70㎡二居室)及一号房屋(50㎡一居室)归己方所有,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将上述三套房屋登记至李敏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刘英承担。
(二)被告刘英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诉求,李建国已在生前撤销 2022 年 10 月 6 日遗嘱,该遗嘱无效;
F号院内北房 3 间系李建国、刘英、李敏 2009 年共同翻建,根据腾退安置办法,每人享有 50㎡安置房屋购房指标,故一号房屋(50㎡一居室)及一套 70㎡二居室(四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李敏未对李建国尽赡养义务,李建国的房屋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三、裁判结果
李建国与甲公司、向阳村村委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向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房认定单》项下:
一号房屋(50㎡一居室)的安置利益由被告刘英享有;
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两套 70㎡二居室)的安置利益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享有;
四号房屋(70㎡二居室)中 28㎡的安置利益由被告刘英享有,42㎡的安置利益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享有;
本案鉴定费 16960 元由原告李敏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与被告刘英各承担 50%。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撤回)、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核心争议认定
遗嘱效力:李建国虽于 2022 年 10 月 6 日订立自书遗嘱,但 2022 年 12 月 9 日自书《撤销遗嘱字据》,且经司法鉴定确认字据中 “李建国” 签字为本人所写。李敏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认定遗嘱已被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国的房屋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房屋遗产范围与分配:
F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腾退后的安置利益,需先析出非遗产部分:根据 A 号民事调解书,北房西数第一间归李敏所有,对应腾退利益属李敏个人财产;北房西数第二间、第三间归李建国与刘英共同所有,对应腾退利益中 50% 属刘英个人财产,50% 属李建国的遗产。
依据《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安置人口每人享有 50㎡购房指标,总指标 250㎡(5 人 ×50㎡),实际安置 260㎡(多出 10㎡)。李建国的遗产对应的安置利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刘英、李敏均等继承。
考虑被安置人尚未选房,为便于执行,将多出的 10㎡保留在四号房屋中,最终确定各方享有的安置利益(如裁判结果所列)。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割:刘英主张李敏未对李建国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如无李敏拒绝赡养的书面记录、证人证言等),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未减少李敏的继承份额。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结合房屋安置实际情况,依法对安置利益作出上述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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