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收到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次我提前来法庭了,一定会好好配合。”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说。
原告贺某诉被告孝义市某装饰设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孝义法院中和法庭第一次开庭时,被告虽然委托了公司员工到庭,但其对一些事实问题,在面对法庭询问时不清楚,无法确定回答,案件的部分关键事实未能查清。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最终成功督促本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
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法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在此基础上,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民事审判中存在着大量需要向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案件细节,但一些当事人本人因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或是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由于诉讼代理人未亲历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法官大多是听单方当事人讲述,信息片面,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由此,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带来极大困难。
孝义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推动庭审实质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破解了当事人消极应诉、拒不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困境,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孝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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