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一颗小小的铁钉,我眼睛差点瞎了,还和他们闹上了法庭,多亏法官一次次耐心调解,总算把这心结解开了!” 拿到赔偿款的张某握着法官的手,眼眶泛红地说道。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农村建房施工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多番沟通下,原本僵持对立的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房主和包工头当场支付部分赔偿款,一场持续数月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这背后的波折,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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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生”意外
索赔遇难题
2024年,家住恩施市龙凤镇的村民杨某打算修建一栋自建房,经人介绍,找到了包工头林某负责施工,原告张某便是林某找来的工人。谁也没想到,就在动工的第一天,张某钉钉子时被飞溅的钉子尾部刺中眼部,导致眼睛受伤,构成七级伤残。
此次事故不仅让张某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更让这个普通农村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治疗期间,张某累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万余元,家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因他受伤而中断。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多次找到包工头林某和房主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林某认可张某是在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赔偿;而房主杨某则态度坚决,认为自己修建的是两层以下农村自建房,不需要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自己与林某是承揽关系,张某是林某的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参与调解。三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划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逐渐升级。
无奈之下,张某将房主杨某和包工头林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耐心化“坚冰”
明责“止”纷争
庭审中,房主杨某坚持认为自己将建房工程交由林某施工,安全设施和保险都应当由林某负责,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经审查证据发现,杨某提交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审批的房屋层数为三层,杨某认为是村委会审批手续有误,其本身仅打算修建两层。现杨某无法证实自己修建的房屋为两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杨某修建的房屋,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由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杨某将工程发包给并无相关建设资质的包工头林某,房主杨某存在选任过失,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并非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杨某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始终坚持自己无责,多次拒绝法院组织的调解,甚至表示,“大不了打官司,一审结束后继续上诉,奉陪到底”。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秉持 “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一遍遍给当事人做工作。
法官先是单独与杨某沟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条文,结合类似案例讲解农村自建房发包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指出其在选任施工方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疏漏。“杨大哥,张某是在给你建房时受的伤,虽然你没直接雇佣他,但作为房主,选个有资质的施工队、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是基本责任,现在人家眼睛受了重伤,后半辈子都会受影响,咱们换位思考下,要是自家遇到这种事,你能不着急吗?” 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让杨某的态度逐渐松动。
随后,法官又分别与林某和张某沟通,一方面告知林某作为包工头,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积极承担赔偿义务;另一方面安抚张某的情绪,了解其实际诉求,劝说其在合理范围内作出一定让步。
见双方态度软了些,法官拿出计算器,一笔一笔算账:“张某住院花了6682元,残疾赔偿金33万元……”按照相关标准计算,张某的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共计约40万元。根据责任划分,杨某大约需承担8万元赔偿责任,林某需承担20万元赔偿责任。
纠纷化解“敲警钟”
法官支招防风险
经过法官先后3次面对面沟通、5次电话调解,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放下了抵触情绪;林某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张某也考虑到二被告的经济状况,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当天就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起长达数月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谢谢法官,这段时间你们为我的事跑前跑后,现在终于有了结果,我也能安心继续治疗了。”拿到赔偿款的张某感激不已。杨某也由衷感慨:“之前是我不懂法,差点犯了糊涂,法官的耐心劝说让我明白了责任,以后肯定会多注意这些问题。”
随着农村自建房需求的增加,此类劳务受害纠纷频发。法官提醒广大村民,修建自建房时,切勿因贪图便利或节省成本而忽视安全问题,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缴纳对应责任保险,同时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从源头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升级。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唐 苗 陈佳华
编辑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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