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律师解析知情同意权纠纷核心要点
一、案件回顾:一场改变人生的耳部手术
患者丙因左耳听力下降至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中耳胆脂瘤”。医生建议行“左耳鼓室探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中笼统提及“可能损伤面神经”,但未明确说明具体风险概率及替代治疗方案。
术中突发状况:医生发现丙的病变范围远超预期,临时改为“左耳乳突根治术”,但未重新告知家属新术式的高风险(面神经损伤率高达15%)。术后丙左侧面部永久性面瘫,咀嚼、语言功能严重受损。
关键争议点:
医方是否充分告知原手术的并发症风险?
术中变更手术方案为何需再次签字?
未提供替代方案(如保守治疗)是否剥夺患者选择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8万元。
裁判核心理由:
告知缺陷定性
术前告知仅抽象描述“可能面瘫”,未量化风险概率、未解释面瘫对生活的具体影响;
术中变更高风险术式未重新取得书面同意,侵犯患者知情权;
未告知保守治疗等替代方案,剥夺患者比较选择机会。
因果关系认定
虽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但若患者事先知晓真实风险及替代方案,可能拒绝手术。医方剥夺其选择权,与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分析:如何认定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人格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方未尽告知义务致损需担责,但实践中如何证明“告知不充分”?需从3个维度锁定证据:
认定维度法律要求本案医方过错告知内容充分性需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概率、后果)、替代方案、预后费用仅概括“可能面瘫”,未提概率及生活影响告知方式有效性高风险手术需书面告知+患者签字;变更手术需再次告知术中改术式未重新签字替代方案告知当存在多种治疗方案时,需说明各方案利弊(如:手术vs保守治疗费用、疗效对比)未告知保守治疗可能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9条:特殊检查/治疗需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25条:告知需“具体”且采用患者可理解的语言,避免专业术语堆砌;
司法解释:未造成人身损害的知情权纠纷,不支持赔偿(如仅未告知费用)。
四、维权指南:3步锁定医方责任
问:遭遇未充分告知导致医疗损害,如何有效维权?
答:上海医疗律师俞强实操指引——
固定告知缺陷证据
调取病历中的《知情同意书》,重点核查:
✓ 风险描述是否具体(如“面瘫发生率10%”而非“可能发生并发症”);
✓ 是否列明替代方案(如药物控制、微创手术等);
✓ 术中变更手术是否有补充签字记录。
证明因果关系存在
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两点:
✓ 医方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过错≠告知过错);
✓ 若事先充分告知,患者是否会做出不同选择(核心要件)。
精准主张赔偿范围
可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知情权属人格权);
免责例外:紧急抢救无法取得同意(《民法典》第1220条),但本案不适用。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
2023年江苏高院典型案例重申——医方即使技术无过错,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也需赔偿(案例索引:腹壁肿物切除致死案)。
五、风险警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手术必要性、患者基础病情等综合判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可行性。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
风险提示:个案具有特殊性,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证据及案情,建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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