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一则“男子醉酒冻死街头,同桌6人赔20多万”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
2024年冬日的一个晚上,一场普通的朋友聚餐在新疆奇台县某公司办公室举行。然而众人都没有想到,聚会结束后,41岁的黄某某却醉酒冻死在街头。黄某某父母将聚餐的同饮者、同行者共7人告上法庭。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某父母自行承担责任的80%,同饮者1人承担6%的责任、2人分别承担4%的责任、另外3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同行者不承担责任。(现代快报)醉酒冻死街头,谁之过?
一场本该愉快的聚会,最终以一条生命的逝去和巨额赔偿告终,令人唏嘘不已。一场本应是欢聚的宴饮,最终却以悲剧收场,留下的是几个家庭的伤痛和沉重的法律责任。这不禁让人深思:推杯换盏之间,同饮者究竟承担着怎样的法律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案件判决同桌饮酒者承担责任,并非“连坐”或“谁闹谁有理”,而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桌饮酒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
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言语刺激、不喝就不依不饶等;
明知禁忌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饮酒仍劝酒;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将醉酒者置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环境;
酒后驾车未劝阻:对饮酒后驾车的行为未进行必要劝阻。
在上述案例中,同桌6人被判赔偿20余万,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导致其在严寒中冻死街头,存在明显过错。
有人可能会困惑:一起喝酒不是情谊行为吗?怎么还产生法律义务了?
确实,单纯共同饮酒是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法律不会干涉。然而,当饮酒可能导致醉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时,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是源于“一起喝酒”的行为本身,而是源于“共同饮酒+可能产生危险”这个组合。
就像《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的:“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虽然共饮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人”,但在特定情境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负有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在类似的共同饮酒侵权案件中,责任划分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1、醉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和承受能力有基本认识,对过量饮酒的后果有预见能力;
2、共饮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根据其劝酒行为、事后救助措施等具体情节确定责任比例;
3、组织者、邀请者可能承担更重责任:因为其对活动有更强的控制和领导能力。
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如果同桌6人存在劝酒行为,且未将明显醉酒的受害者安全送回家,那么法院判决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便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一判决的启示是深刻而实用的:
对于饮酒组织者:应当控制饮酒节奏,及时劝阻过量饮酒,确保所有人安全返回。根据《民法典》,组织者的责任通常重于普通参与者。
对于同桌饮酒者:不应强行劝酒,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必要时通知其家属或护送就医。
对于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理性饮酒,控制酒量。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饮酒者故意酗酒,不听劝阻,也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折射出的,不仅仅是酒桌责任的法律问题,更是整个社会对个人责任认知的缺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道德倡导的互相照顾、互相关怀无法自发实现时,法律便通过界定责任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20多万元的赔偿,无法衡量生命的价值,却足以警示世人:推杯换盏间,情谊与责任并存。在享受聚会欢乐的同时,别忘了对同伴多一份关心,多一份责任。因为真正的情谊,不仅体现在举杯相庆时,更体现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安全回家的责任中。
法律无法禁止人们饮酒欢聚,但它提醒大家:权利与义务相伴而行,自由与责任如影随形。这或许是这起悲剧案例留给社会最宝贵的思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