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一场寻常的火锅店聚餐,却因酒后的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成都大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后驾车身亡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肖阳(化名)邀请李娜(化名)及王帆(化名)在火锅店就餐,席间三人都喝了酒,李娜电话通知刘德(化名)到就餐地点。
就餐完毕后,一同就餐的三人明知李娜已饮酒,但都没有劝说她“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不仅如此,刘德在知道李娜饮过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二轮摩托车交与其驾驶;王帆在同样知情的情况下,还搭乘了该摩托。
随后,李娜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事故造成李娜死亡,王帆受伤。经认定,李娜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娜家人将一同饮酒的肖阳、王帆和出借车辆的刘德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共同赔偿因李娜死亡造成的损失77.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说理,明确三人明知李娜饮酒后仍未履行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以及刘德、王帆在明知李娜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出借、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均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官也向原告阐释了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划分依据,虽然三被告存在一定过错,但李娜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77.2万元并非完全合理。
最终,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一致意见:肖阳补偿原告1万元;王帆、刘德分别补偿原告5.5万元,并达成分期履行协议。
法官说法
聚餐活动组织者、同饮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提醒、劝告同饮者,适当的照顾、护送和救助醉酒的同饮者。同时,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和健康负责,要严格坚持“适度饮酒”原则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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