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日凌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域发生溺亡事件。直至今日,未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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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中旬,周艺(溺亡者)通过微信群得知,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的船老板施景顺正在招募人员进行潜水捕捞作业。25日,周艺与其子周文财抵达莆田后,施景顺将周艺父子接到家中居住。双方协商确定,施景顺不提供饮食,负责安排住宿以及售卖捕捞所得的水产品,并按照售卖产品后所得金额的一半向周艺父子支付报酬。
因天气因素,潜水捕捞工作于8月31日正式开启。由于施景顺白天需驾驶大船出海捕鱼,故而他选择在晚上六点之后出海作业,约定捕捞作业持续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
9月2日晚6点多,施景顺驾驶一艘7 - 8米长的小船,载着周艺父子一同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镇上的小日岛附近开展潜水捕捞摸海螺。具体分工为周艺父子负责潜水摸海螺,施景顺在船上看守供氧设备并驾驶船只。9月3日凌晨12点30分左右,周文财潜水回到船上。此时,周文财和施景顺听到设备出现故障的声音,发现输气管接头爆裂掉落,施景顺拿着输气管去氧气泵上安装,周文财则拉动周艺的氧气管试图将其拉上船,但未能成功。随后,周文财下水寻找周艺并实施救援,找到周艺后将其捞起。周文财浮出水面的位置上方有渔民养殖设施的木头筏子,导致他一人无法将周艺抬上木头筏子。
周文财在水面上呼喊施景顺前来施救,大约三分钟后,施景顺才过来与周文财一起将周艺放到筏子上。周文财立即对周艺进行心肺复苏,施救约10分钟后,大约12点40分左右,施景顺收拾好输气管后将船靠到筏子边,二人把周艺抬到船上。周文财一边对周艺进行施救,一边让施景顺拨打120、110求救。施景顺边开船边打电话,第一个电话打完后,周文财询问是否联系上120,施景顺称打不通。周文财让施景顺拨打110,施景顺表示不能打。周文财再次催促施景顺拨打120,并持续对周艺进行心肺复苏。凌晨1点左右,船抵达码头,120救护车赶到对周艺进行急救。
到达码头后,周文财才发现施景顺不知何时将他的潜水设备扔进海里,还趁他喝水的时候将周艺的潜水设备也脱下来扔进海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急救,120宣布周艺死亡,在周文财的催促下,施景顺才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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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上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镇派出所要求周文财去做笔录,做完笔录后告知他,施景顺与周艺双方为合伙关系,可以私了解决。
9月3日下午,周文财接到莆田市海警局秀屿工作站黄姓警官的电话,被告知该案件已转到莆田市海警局秀屿工作站。
9月7日上午,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镇政府包村干部王某,电话通知周文财到南日岛镇政府说明情况并约船主施景顺协商赔偿事宜。在此期间,王某告知周文财,该涉事捕捞区域属于南日镇对外承包海域,施景顺的行为属于偷盗行为,是违法的。而且施景顺一直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南日镇政府已对其进行过三次打击处理,每次都是罚款后没收销毁涉事船只。此外,7月份王某还曾到施景顺家劝离了两名外地潜水作业人员。
南日岛镇政府干部王某明确表示,施景顺于9月3日凌晨12点向镇政府报备出海捕捞,7点左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溺亡事件。他还称有施景顺船只的回放轨迹,但死者家属要求查看时却被拒绝。王某告知家属,施景顺的涉事船只属于乡镇报备管理,由南日镇政府负责监管,该船没有捕捞手续,不具备捕捞资格,施景顺本人也没有捕捞资格证和相关手续。9月11日,王某电话告知周文财,施景顺的涉事船只没有船名,只有镇政府的编号,没有必要的船舶证书,没有明确的船籍港,南日镇的任何码头都允许其停泊,类似这样的船只南日镇政府大约有5000多艘。
对于南日镇派出所与秀屿工作站认定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张雄涛主任律师认为,施景顺与周艺、周文财属于雇佣关系。周艺、周文财并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捕捞货物的销售和处置,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
施景顺在周艺溺亡过程中未及时救援,错失救援时机,导致周艺溺亡。施景顺丢弃周艺及周文财的潜水设备,是否存在销毁证据的嫌疑?
施景顺多次实施偷盗捕捞行为,本应是政府严格监管的对象,但其违法行为却未得到有效制止。在9.3阅兵日政治保卫极为严格的情况下发生溺亡事件,是否存在监管缺失或相关部门渎职、失职的问题?据当地知情人反映,当地政府对船只的管理未按国家要求执行。
周文财要求对周艺的尸体进行司法解剖,并对周艺的潜水设备进行司法鉴定。秀屿工作站至今仍未办理相关事宜。
据周文财反映,9月8日上午,由于迟迟未收到海警要求做笔录的通知,他主动前往海警局秀屿工作站做笔录,并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海警黄某同意帮忙申请。9月22日,海警局秀屿工作站黄警官电话通知他,尸检申请需要他前往秀屿工作站签字。当时他因家中事务返回大连,便与黄警官沟通,将尸检申请纸质版快递给他,他签字后再快递回去。
10月11日,因迟迟未收到尸检申请的快递,他再次联系秀屿工作站黄警官,咨询申请尸检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尸检需要公安局审批,但因未立案,公安局不予进行尸检。黄警官建议,若他坚持查明死因,可自行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尸检,相关费用需由他个人承担。不立案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但并未向他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0月17日,秀屿工作站黄警官联系他,推荐了一家可做尸检的第三方单位,并将联系方式以短信形式发送给他。
时至今日,莆田市海警局秀屿工作站对周艺溺亡事件,仍未出具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及不予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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