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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羁押在沁阳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绑架罪,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是十分清楚。只是听办案的警察说是因为他为了索要别人欠他的赌债,把那个人给扣押了几天,并向那个人的家属索要债务。请问,您知道沁阳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我想请问您,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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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沁阳市看守所地址:沁阳市紫陵镇S253省道与S306省道交叉口向西南400米路北。
导航:沁阳市紫陵镇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沁阳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行为人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该考虑该扣押、拘禁行为本身对他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侵害程度。至于你家人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到底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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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索要“债务”为目的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评价为绑架罪。对于勒赎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问题也属于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不能将“债务”理解为存在经济纠纷,原则上应理解为合法的债务、确定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不管是否合法债务,不管是双方承认的债务还是行为人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也不管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均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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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为构成的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侵害程度。刑法第238条第3款使用的是“非法扣押、拘禁”的概念。因此,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即使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依然可能成立绑架罪。
如果行为人为了索取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理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也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对于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应认定为绑架罪。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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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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