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夜垂钓
不幸溺亡
家属以河道管理者
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及安全警示标识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将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日凌晨,赵某在某河道岸边钓鱼时不幸落水,同行人员李某立即报警求助,后经某救援队打捞上岸,赵某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赵某系溺水导致呼吸心跳骤停死亡。赵某家属认为,水利局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提示标志,在管理案涉河道时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家属遂将水利局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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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溺亡的河道属于天然的开放式河道,水利局对案涉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保护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非对一切涉水私人活动提供直接保障。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规定水利部门应在开放式河道两侧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赵某溺亡与水利局未设置相关设施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深夜到天然河道钓鱼有溺亡的危险,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赵某自甘风险深夜到偏僻的天然河道进行垂钓活动,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应自担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溺亡的河道属于天然的开放式河道,不是向公众提供服务或者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水利局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赵某的年龄与智力状况,赵某完全能够也应当预见到深夜在河堤垂钓的危险性,却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而水利局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赵某的死亡亦没有主观过错,赵某家属以水利局未在河道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赵某不幸身故,虽令人同情,但是否构成侵权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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