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护士遇害案开庭,故意杀人罪背后,法律如何回应家属以命偿命的诉求?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来说说西安女护士董某遭男友师某杀害案,案件中,师某隐瞒婚史、长期施暴、预谋行凶后故意拖延抢救,受害人家属含泪拒绝民事赔偿只求法院严惩。
首先,有网友疑惑,为什么认定故意杀人罪而非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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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以《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故意杀人罪的核心是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致命行为。本案中,师某提前一个月购买双刃刀,在董某提出分手后直接割破其颈动脉,行凶后驾车1小时才报警,放任被害人失血死亡,完全符合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而虐待罪要求有长期、持续、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本案中致命伤害是一次性直接行凶,主观恶性远超虐待罪的长期折磨,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其次,师某长期实施烟头烫伤、勒脖子等家暴行为就不算了吗?我国刑法为何在故意伤害、杀人罪之外规定虐待罪?我国《刑法》在故意杀人罪之外专门设立虐待罪,其实是因为,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殴打、辱骂等虐待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的程度。然而,虐待行为本身又具有经常性、持续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为了对家庭弱势成员进行特殊的保护,才专门设立虐待罪。因此,设立虐待罪绝不意味着针对家庭成员的伤害,都只能定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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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完全可能同时成立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通常从一重处罚即可。但如果伤害、杀人之外的行为还可单独评价为虐待罪,则还能数罪并罚。
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根本不在于行为是否具有经常性、长期性、一贯性,而在于行为本身有没有致人死伤的可能性。例如,长期在被害人茶杯中放毒,被害人喝了半年后死亡的,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最后,师某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师某某的行为已满足多项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第一, 提前购刀、明确杀人意图,割破颈动脉的行凶方式极具致命性,且长期家暴已构成持续性伤害。第二,故意阻断救援,行凶后拖延1小时报警,直接导致董某错失最佳抢救时机,主观恶性极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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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师某的报警行为不构成自首。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而其延迟报警期间仍控制被害人,本质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这样的放任行为已破坏了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通常难以认定为自首。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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