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3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中山横栏三沙益丰二街一巷22号自建房“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山黄圃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地“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通宇科技园B栋1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3起事故分别造成1人死亡。
私自开启并违规操作、乘坐现场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钢丝绳断裂致一人坠亡
《中山横栏三沙益丰二街一巷22号自建房“4·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4月15日20时许,中山市横栏镇三沙益丰二街一巷22号自建房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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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前,中山市景隆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21号自建房相关项目需要封堵**号自建房顶层厅门承重梁预留孔,该公司负责人梁某某通过陈某甲帮忙找人封堵承重梁预留孔。陈某甲找到工人邓某某让其自行联系梁某某。
2025年4月15日上午10时36分,邓某某与梁某某通过电话约定封堵**号自建房顶层厅门的承重梁预留孔,工钱为1000元。20时08分许,有邻居发现有一个人躺在**号自建房物料提升机内,并联系22号房业主。业主黄某丁发现躺在**号自建房物料提升机吊笼底部为邓某某,立即联系相关人等到达现场,随后到场几人将邓某某抬上车送往古镇医院,后经医生抢救宣告邓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报告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邓某某不具备物料提升机司机特种作业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私自开启并违规操作、乘坐现场物料提升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缺失断绳保护装置或防坠装置,物料提升机钢丝绳断裂时,无防坠落措施发挥作用,导致事故发生。
报告指出,中山市景隆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以及包工头陈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报告给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此外,相关业主自建房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建设,并将工程违规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陈某某,报告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布料机失去平衡倾倒
工人被抛落一楼坠亡
《中山黄圃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地“4·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中山市黄圃镇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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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4月23日上午,中山市黄圃镇中山市荣德电器有限公司工地10楼天面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所用的布料机出现堵塞。砼工班工人无法解决布料机堵塞,准备更换布料机,通过吊机将堵塞的布料机吊走。
在拆卸下布料机的配重块后,9点30分左右,工人杜某通过布料机竖向支撑架爬上约3.7米高的布料机横管,准备将吊机的钢丝绳捆绑在布料机横管位置以便起吊,尚未完成捆绑,布料机失去平衡往外侧脚手架方向发生倾倒,布料机倒挂在外侧脚手架上,杜某则被抛出坠落到一楼地面,坠落高度75米左右,经到场的120救护车医生确认杜某死亡。建筑外墙有脚手架和防坠网,布料机倾倒时脚手架和防坠网受到破坏。
报告指出,河南达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广东万兴恒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报告给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在不稳固的脚手架上再搭设木梯
脚手架失稳倒塌致一人坠亡
《中山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通宇科技园B栋1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5月26日上午7点40分,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通宇科技园B栋1楼中山市沃盛精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改建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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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了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5月26日早上7时30分,胡某某带领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在中山市沃盛精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改建装修工程施工。7时36分,陈某某和胡某甲在仓库边上搭设了铁质脚手架,脚手架上部放有木梯斜撑在铁皮棚顶边缘。7时40分,胡某甲未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攀爬斜撑在铁质脚手架上的木质人字梯时,由于脚手架失稳倒塌,导致胡某甲连同人字梯一同坠落到地面。随后,胡某某、胡某乙和陈某某一起将胡某甲抱上车送往中山国丹中医院抢救,后胡某甲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报告指出,胡某某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报告给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此外,中山市沃盛精密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仓库改建,导致整个项目处于非法施工状态,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安全保障措施;未与承包者胡某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报告建议,上述行为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刘继贤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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