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了815万,租户却要求以630万的价格买走?!”
某地,一女子刘某将自己的房产以815万元成功出售,谁知刚过户完毕,房价暴涨150万!
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住了三年的租户王某突然跳出来,声称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以630万的“优先价格”购买房屋,并索要184万元的差价赔偿!
房东刘某当场懵了:“带人看房4个月,怎么不早说?现在房子都过户了才提优先购买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
1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事情要从三年前说起,刘女士在北京东三环拥有一套120平的房产,因为工作调动需要长期出差,便将房屋出租给了王先生。
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租赁合同,月租金1.2万元,一切都很和谐。
今年3月,刘女士决定出售这套房产,她觉得房价已经到了一个不错的位置,是时候套现了。
她委托中介挂牌售价800万,很快就有买家看中,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815万元成交。
整个看房过程持续了4个多月,期间无数次带人看房,王先生作为租户都在家,对买卖情况了如指掌。
刘女士心想:“好歹住了三年,知道我要卖房,有什么想法早就该说了。”
6月底,房屋顺利过户完成,刘女士拿到了815万的房款,心情大好。
谁知到了7月,这一片区域房价突然暴涨,同小区类似房源报价直逼970万!
刘女士虽然有些遗憾卖早了,但也算是落袋为安。
可就在这时,租户王先生突然找上门来,说出的话让刘女士瞬间瞪大眼睛——
“刘女士,我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什么?!现在都过户三个月了,你跟我说优先购买权?!”
王先生掏出一份法律条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你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卖给我!”
刘女士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4个月看房期间你不说,现在房价涨了150万你才想起来有优先购买权?这真的不是在耍赖吗?!”
王先生却振振有词:“我有权以当时的市场价630万购买这套房子,你现在必须赔偿我184万的差价损失!”
“630万?我卖的是815万!”刘女士当即质疑。
“那是你违法销售的价格,我的购买价格应该按照当时的市场评估价确定!”王先生拿出一份评估报告。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卖房4个月不吭声,涨价了就来要优先购买权?”
“这是不是钻法律空子?太离谱了!”
“当租户还有这种好事?以后谁还敢出租房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2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租户是否可以在房屋已过户后主张优先购买权?应该以什么价格购买?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什么是“合理期限内通知”?
本案中,刘女士从挂牌到成交历时4个月,期间王先生对售房情况完全知情,却从未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什么是“同等条件”?
王先生主张的630万“市场价”与实际成交价815万存在巨大差异。
律师这么看: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承租人必须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及时表态,不能等到房价上涨后再“马后炮”式地主张权利。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租户对房屋出售情况完全知情,4个月的看房期间充分构成了“合理期限内通知”,其未在此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更重要的是,“同等条件”是指与实际买受人的交易条件相同,即815万元,而非王先生单方认定的630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终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的主张未获得支持。
案件启示我们:优先购买权虽然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且必须接受与实际买受人相同的交易条件,不能选择性行使。
3
03深刻教训
815万的房子,630万就想买走?优先购买权不是“捡便宜权”!
损人利己要不得,法律权利有边界!
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要求,不能等到房价上涨后再“临时抱佛脚”。
有网友热议:“住了三年,4个月看房不表态,涨价了就想起权利?这纯粹是钻空子!”
也有网友表示:“优先购买权是保护租户的,但不能成为投机工具!”
更深层的思考是:这类案件提醒我们,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都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作为出租人,应该在决定出售房屋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明确告知优先购买权及行使期限,避免后续纠纷。
作为承租人,如果确实有购买意向,应该在得知房屋出售信息后及时明确表态,不能持观望态度。
房屋买卖本是市场行为,但当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更需要各方诚信履约,不能因为房价波动就临时改变立场。
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合法权益,但不会纵容投机行为。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居住稳定,而非为其提供投资获利的工具。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