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四川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具体事项。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包括:202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为——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58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3823.00元、3058.40元、2293.8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39元。按照四川省原《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人月致残补助费增加61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待遇调整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各地应将两类待遇的调整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来源 /川观新闻
编辑/ 岳诗蕊
校对/ 卢雪英
责编/ 刘睿娟
审核/ 白马
监制/ 谭荣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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