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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5〕132号
屈**(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于2020年8月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介绍永嘉县泰安油品供应有限公司虚开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云南省**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94130,发票号码:12917302-12917303,合计金额1061946.9元,合计税额138053.1元,价税合计1200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
1、浙江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温永检刑行意〔2025〕**号)及附件资料;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其他证据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考虑到你已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20400元,不再重复没收。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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