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01-003(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调整),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案由:健康权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法定退休年龄并非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年龄上限限制,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均有权劳动并获取报酬。结合原告村委会证明【法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到庭陈述及体貌特征,可认定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事实,故其误工费赔偿请求符合《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仅以原告年龄为由否定误工费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库2025(侵权责任纠纷编),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3民终870号,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文某受伤时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文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能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并进行劳动。法定退休年龄不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民法典》1179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7条未对误工费赔偿年龄设限。受害人举证证明事故前有劳动收入的,误工费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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