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实名举报风波持续发酵。举报人秦旭指控该院多名法官及书记员在1999年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伪造关键法律文书、违规处置资产的事件,在当地政法委介入调查两月无果之际,又迎来重大转折——博白县公安局已对此案展开刑事侦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曾以诽谤罪对相关人员实施逮捕,最终案件涉及诬告陷害罪认定,而检察机关以诽谤罪逮捕的行为,更让公众聚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涉嫌报复陷害罪。一系列法律程序的推进,将这场围绕司法公正的争议推向更深层次,核心诉求始终指向坐实涉案法官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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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错写牵出虚假诉讼,程序漏洞触目惊心
“连自己的姓氏都能被写错,这样的法律文书如何让人信服?”举报人秦旭手持泛黄的案卷材料,指向其中最扎眼的漏洞。案件源于1999年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1999)博经初字第27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卷显示原告为秦桂文,系秦旭亲属。但秦桂文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该案从起诉、开庭到签收法律文书的全过程,均非其本人操作,所有签名均系伪造。
最荒唐的是,案卷中原告签名多次被写为“奏桂文”,不仅姓氏错写,笔迹经秦桂文本人及举报人比对,与本人笔迹差异明显。秦旭质疑:“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连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都能伪造,整个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从根源上就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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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签名伪造外,案卷中多处程序违规痕迹清晰可见。其一,立案审批表无任何领导签字批准,却违规进入审理程序。根据199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需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这种“无批示即立案”的操作,直接违背法定立案程序,使整个诉讼失去合法基础。其二,送达回证信息空白,未注明送达地点、时间及具体文书类型,仅附伪造的“奏桂文”签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要求送达诉讼文书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空白送达回证导致送达行为无法核实,当事人答辩、上诉等诉讼权利被实质剥夺。其三,2000年执行阶段,书记员周某制作的申请执行书签名再次出现“奏桂文”,而该申请书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关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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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提供的证据链显示,这起“子虚乌有”的诉讼从起诉到执行形成完整闭环:1999年,法院在无合法原告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审判长朱某、审判员冯某、代理审判员叶某、书记员陈某共同出具判决书,支持“原告”诉求;2000年5月,依据伪造的申请执行书,法院作出(2000)博执初字第1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秦旭夫妇共有的“博白县家辉供气站”全部财产。更令人质疑的是,被查封财产未经过法定评估、拍卖程序,直接被“前博白县县长之子”以“善意取得”名义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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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逮捕引发罪名争议,法律依据成关键支撑
2022年7月6日,秦旭通过短视频平台实名举报朱某、冯某等6名法院工作人员,并向博白县政法委书记谢某递交亲笔信。次日,政法委通知其配合调查,但两个月过去仍无调查结果。在举报无果后,事件进入刑事侦查环节——博白县公安局对涉案情况展开刑事侦查,随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相关人员实施逮捕,最终案件涉及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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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司法动作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中多个行为涉嫌明确违法犯罪。从涉案法官角度,若伪造法律文书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针对检察机关以诽谤罪逮捕的行为,专家强调需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而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举报内容有真实证据支撑,并非捏造,则不构成诽谤罪;反之,若故意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则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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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若检察机关对举报人以诽谤罪逮捕的行为,是因举报人举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该罪名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秦旭的举报提供了签名伪造、程序违规等具体证据,并非无中生有,此时以诽谤罪逮捕,难免让人质疑是否存在报复陷害的嫌疑。”一位资深刑事律师表示。
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专家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拍卖的,应当及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未经过评估、拍卖程序直接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定执行程序,相关处置行为应属无效,秦旭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或获得相应赔偿。
司法公正亟待彰显,公众期待彻查结果
秦旭表示,从2022年举报至今,他始终未收到明确的调查结论,而公安侦查、检察院逮捕等程序的推进,更让他坚信必须追究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我的举报不是为了个人恩怨,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一个错字、一份伪造的文书,就能让公民的合法财产被非法处置,这样的事情不能再发生。”
截至发稿,博白县政法委针对2022年的举报仍未公布调查结果,博白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也未就案件最新进展作出公开回应。但此案暴露出的问题已引发社会对基层司法公正的深刻讨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若知法犯法、伪造文书,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法律专家强调,此案需要上级司法机关介入督办,对文书伪造、程序违规、资产处置、报复陷害等嫌疑逐一彻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秦桂文”到“奏桂文”的错字,从无批示立案到违规执行的程序漏洞,从实名举报无果到刑事侦查的转折,这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以公开透明的调查、公正严厉的处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更还司法领域一片清明,让“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精神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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