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案情简介
苏强于 2007 年 9 月入职和泰公司任出租车司机,2018 年 2 月起休病假,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病假工资。2020 年 2 月,公司以苏强医疗期 2019 年 2 月到期后,经通知拒不到岗、连续旷工 3 日违反规章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苏强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22 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 4.8 万余元。苏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以病假工资不反映正常收入为由,依个税情况推算其月均工资 3833 元,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8.8 万余元。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120 元计算,赔偿金为 4.8 万余元。苏强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Ⅱ、争议焦点
1. 苏强离职前 12 个月均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应按病假前正常工资、实际病假工资,还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一审法院依据个税情况推算正常工资,与二审、高院按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哪一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Ⅲ、简要分析
1. 法律适用分歧:司法实践中,浙江高院观点认为应按正常工作状态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排除非正常工作期间;而本案中,北京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认为经济补偿基数按应得工资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未排除病假期间。
2. 裁判逻辑差异:一审法院考虑到出租车司机收入难查明,且病假工资低,以病假前正常收入为基数;但二审、高院认为,苏强离职前 12 个月均为病假,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条例规定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故改判并驳回再审,确保法律适用的严格性。
Ⅳ、法律意义
1. 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北京地区此类案件按 “离职前 12 个月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 核算基数,为同类劳动争议提供裁判指引,减少 “同案不同判”;
2. 平衡劳资权益:既保障劳动者获得合法补偿,又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明确工资核算需严格依据法定标准,而非主观推算;
3. 规范工资认定:警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留存工资支付凭证,为收入认定提供依据,同时引导双方明确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减少纠纷;
4. 强化法律适用严谨性:强调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款的严格适用,明确 “应得工资” 包含非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低于标准时按最低工资兜底,维护法律规定的权威性。
Ⅴ、裁判索引
(2021)京民申7816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