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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全面启动鲤城这一地正在征收
近日,仙岩路(常泰路-站前大道)市政道路项目指挥部正式成立,标志着项目全面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将为后续征收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据了解,仙岩路(常泰路-站前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起点为常泰路,终点至站前大道,全长约1945米,红线宽度约40米,设计为双向六车道,建成后将有效打通区域交通“微循环”,显著改善周边居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对完善江南片区路网结构、提升区域发展能级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常泰街道新塘、锦田、华星三个社区,涉及70多户居民。目前,房屋征收签约工作已全面启动,为项目早日开工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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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4〕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为加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经中共鲤城区委、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组织实施仙岩路(常泰路-站前大道)市政道路项目。鉴此,本着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华星村、南至光电产业园、西至常泰路、北至锦田村,具体范围以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
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签约期限
签订协议及搬迁期限以鲤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
鲤城区常泰街道金泰花园二期新建安置房源。
第五条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产权调换实行等价置换。
1.住宅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清楚的被征收住宅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在50㎡以下(含50㎡)的,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店面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店面的,根据其经批准的店面面积或产权登记的店面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3.“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宅给予征收补偿。
4.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5.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工业用地性质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适用本条款,应参照厂房执行;商业性质建筑,可采取评估方式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临时建筑、附属物(水、电表除外),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见附表六)。
7.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性质、用途认定依据
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或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四)面积测算
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1.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3)围墙上的大门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且阁楼层高在1.6米(含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5)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6)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为底层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2.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办法。
第六条选房办法
(一)选房原则:“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完成签约腾空后发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日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完成签约腾空的,次日以公开拈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选房时,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签订选房协议。
(二)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私有房屋政策及离休干部待遇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市或区侨台外事局(侨台办)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或被征收人持有离休干部证明材料的,被征收人在完成签约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华侨或离休干部的房屋完成签约腾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以公开拈阄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七条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参考价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22〕9号)规定确定本方案的补偿参考价,作为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依据。
(二)分户补偿评估价
对本方案所列补偿参考价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按本方案确定的补偿参考价补偿。选择分户评估且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同时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泉州市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八条住宅房屋权属的认定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办法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规定,对住宅房屋权属的认定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如下:
(一)住宅合法产权的认定
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二)可认定给予补偿的情形
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凡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县级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或经乡(镇)级政府批准使用空闲杂地基建的住宅房屋;
4.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经泉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5.持有市、区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房屋;
6.征收属市(县、区)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房屋;
7.征收属市委、市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房屋;
8.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泉委办发〔2014〕16号)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房屋。
(三)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标准
对于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但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的,或已缴交土地款的住宅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5%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同意,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使用空闲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90%给予补偿;
3.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号)实施后至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前,经大队(村委会)、乡(镇)二级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杂地进行基建的房屋,可按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85%给予补偿;
4.2004年10月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4〕277号)实施后基建的房屋,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的通知》(泉委办发〔2014〕16号)进行处置。其中,对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前基建的房屋,可给予一定的建筑材料费补贴。
(四)其他
1.未经批准改扩建或基建手续不完整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以三层(含三层)为限,三层以上部分一律不认定为可补偿面积,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根据违法的不同年份、不同情况给予材料费补偿;
2.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严格以市规划部门地形图、航拍图、数字化地图为依据。四层(含四层以上)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必须在未经登记建筑处理意见表上载明地形图及2003年和2008年航拍图数字化地图记载情况。
第九条“住改非”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为店面的,私自将位于城市主次干道或主要支路临街底层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征收时仍在经营,可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二)处理办法
“住改非”房屋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最多不得超过8米,超过部分一律按住宅给予征收补偿。
(三)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对沿华锦路原房屋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住改非”房屋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对位于其他道路的原房屋建筑结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住改非”房屋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第三部分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条基本原则
(一)本方案货币补偿方式仅指房屋征收部门以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的形式完成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按经认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和装修补偿总价计算。
1.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可以按其证载面积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2.未持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按“一户一宅”控制产权调换可购换面积,最高不超过360㎡(含360㎡),其余被征收房屋认定可补偿面积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办法
(一)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本方案所列参考价进行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用地性质、装修档次、总层数的不同情况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标准补偿。
(二)奖励办法
对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和装修补偿总价2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三)结算办法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补偿、房屋建安费用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相关奖励等,自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时搬迁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产权调换办法
(一)置换办法
1.实行“等价置换,差价互补”,即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源的评估基准价值实行置换,并结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值根据房屋结构、装修档次和总层数不同情况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标准确定。
3.鲤城区常泰街道金泰花园二期新建安置房评估基准价为8040元/㎡。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按优惠后的价格5450元/㎡进行结算。
4.被征收人应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的原则选房,因产权调换房屋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其可调换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20㎡),按不超过20㎡给予扩购优惠,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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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二)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签约并按时搬迁后,先发放搬迁费、第一期临时安置费和按期搬迁奖励等。被征收人应缴的补差价(包括扩购价、层次差价)待选房后一并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
第十三条其他
(一)民宅内经批准未基建的宅基地按900元/㎡标准给予补偿;在使用权方面没有争议的埕地按450元/㎡标准给予补偿。
(二)具有合法产权的已倒塌住宅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缴纳1500元/㎡的修复差价后,按照本方案标准补偿。
第四部分保障办法
第十四条低保群体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且在中心市区无其他住房,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按人均建筑面积20㎡补足。
本方案所称的“人均”的计算公式为:人均建筑面积=认定的可以补偿建筑面积÷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数(被征收房屋户口簿记载的人口需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直系亲属且为常住人口)。
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若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认定可补偿面积部分,按5450元/㎡的价格结算。
第五部分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办法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并给予征收造成的设备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六条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标准
(一)合法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按附表四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基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1995年12月25日后,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工业用房,地上建筑物按附表四重置价的90%给予补偿;
2.使用未经批准土地建设的工业用房,地上建筑物按附表四重置价的70%给予补偿;
3.纳入2003年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红线图为准)的企业用地及社区用地,土地按25.28万元/亩给予补偿,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3〕127号)文件精神补交相关规费,补办征用补偿手续,地上建筑物按附表四重置价的80%给予补偿;
以上类型房屋若存在权属纠纷,证据保全后先予征收。
第十七条企业用地补偿标准
(一)经批准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出让土地,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48.73万元/亩给予补偿,收回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经批准并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34.11万元/亩给予补偿,收回并注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
(三)征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按17.06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以经认定的建筑及用地可补偿面积,按相对应的补偿标准给予10%的优惠奖励。
第六部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住宅按期搬迁奖励
对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按期搬迁奖励:民宅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少于50㎡的按1000元/㎡计算),套房每产权户最高3万元。
“产权户”的认定标准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
第二十条搬迁费
(一)住宅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次。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每户搬迁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二)企业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
对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按附表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分户评估的不再适用本条款;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大型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指挥部牵头,经征收实施单位、发改、审计、财政五方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方式
本项目采用自行过渡方式。
(二)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为36个月。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经被征收房屋认定可补偿面积以8元/㎡·月计算,每户保底1200元/月。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之日起,发放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交房之日止。除不可抗力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使用,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享受保底临时安置费的被征收人遇逾期安置时,若按其认定可补偿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保底标准的,按认定可补偿面积重新核算,不超过保底标准的仍按原保底标准执行,不予双倍支付。
第二十二条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按经认定可补偿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元/㎡·月计算。
第七部分补偿决定
第二十三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凡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八部分附则
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仙岩路(常泰路-站前大道)市政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违法、违章建筑
(一)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赔偿。
(二)本项目自征收范围发布之后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赔偿,并强制拆除。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以地形图、遥感图和相关文件等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社区集体公产,按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社区集体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解释权归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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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10.89亿!五中旁!泉州东海超50亩地块成功出让!
10月30日
泉州中心市区
丰2025-17号地块成功出让
地块位于丰泽区经八路西侧、滨城大街北侧,紧邻东海大街
竞得人:东海投资
成交价:10.89亿元
总占地面积:34085.92平方米(约合51.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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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详情
丰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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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34085.92平方米(约合51.1亩)
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居住—城镇住宅(二类城镇住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
规划指标:容积率1.0-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地块位置:丰泽区,经八路西侧、滨城大街北侧
起始价:108900万元
教育配套:相邻南侧已建设有泉州市实验小学东海分校,西南侧400米内已规划在建有泉州市第五中学海丝校区。
公告详情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丰2025-1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泉自然资告字〔2025〕15号
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拍卖出让泉州市中心市区统管区1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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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要求说明
1.上述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丰2025-1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点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达2025-21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5〕214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3.丰2025-17号地块相邻南侧已建设有泉州市实验小学东海分校,西南侧400米内已规划在建有泉州市第五中学海丝校区。关于学区划分事宜,需待当年度片区摸底生源数,并结合新建学校投用情况后确定,具体以当年度泉州市和丰泽区的招生政策为准。
4.丰2025-17号地块不设住宅最高销售限价,由竞得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该项目商品房上市销售时,应执行国家及地方房地产有关政策,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丰2025-17号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现)售手续并向社会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群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6.上述地块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7.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2023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11号)要求,上述地块充电桩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泉建规〔2023〕3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4〕17号)要求,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
8.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上述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
9.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上述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10.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上述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列入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同一企业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宗地的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保留价。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29日(工作日)到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购买索取,电话:0595-22189025。
(二)竞买人须在2025年10月29日17时前(工作日)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等,到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50室办理报名手续。电话:0595-2218902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17时前(以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在报名结束后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5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2769012。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25年10月30日9:00。
拍卖地点: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东海大厦)A幢442室(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上述地块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2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未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竞得人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新成立的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由我局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上述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但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计容建筑面积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注意事项
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我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22189025、0595-22769012,传真:0595-22769915,网址:http://zyghj.quanzhou.gov.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鲤城微事、鲤城区政府、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晚楼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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