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大理市关于终止2家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公告
(第二期)
为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大理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规定,给予云南靓桐医药有限公司大理人民南路店、云南靓桐医药有限公司大理泰安路店2家医药机构终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单如下:
![]()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终止后,该2家医药机构将不再作为大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自解除之日起,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请广大参保人合理选择就医购药协议机构。
大理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5年10月30日
来源:大理市医保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