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秋日的阳光透过法院的窗户,洒在张三略显疲惫的脸上。他手中紧握着一份《申请执行书》,心里五味杂陈。这笔账,已经拖了快两年了。
四年前,也就是2020年,张三与前妻王红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白纸黑字的调解书约定:他们的婚生子小明由张三抚养,王红则从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此外,王红还需在2020年底前,一次性补贴张三5万元,如若违约,则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
起初,生活还算平静。但好景不长,那笔5万元的补贴款王红未能按时支付。更让张三揪心的是,从2022年12月开始,连每月800元的抚养费也断了来源。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开销与日俱增,张三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他几次想开口追讨,但总是顾虑重重,这一拖就拖到了2024年的秋天。
终于,在2024年10月,张三下定决心,走进了法院的大门,正式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请求很明确:要求王红支付从2022年12月到2024年10月,共计23个月的抚养费18400元,以及因王红延期给付5万元补贴款而产生的3万元违约金。然而,王红很快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张三现在才来申请执行几年前就开始拖欠的费用,早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法院不应支持。法院最终的裁定结果将决定小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法官在审查后指出,案涉违约金源于王红未支付5万元补贴款这一普通债权。对于此类债权,申请执行确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果张三无法向法院证明,在这两年期间内曾持续地向王红主张过权利(例如有新的还款协议、催收记录等),将承担违约金不予执行的风险。
关于18400元抚养费,法院明确指出,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然也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法官援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法官进一步阐述,抚养费关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是保障其生存权益的基石,属于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范畴。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这一法定义务,义务人不得以超过任何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或拒绝履行。
最终,在明晰的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都意识到了问题的核心是小明未来的健康成长。最终,他们达成了执行和解:王红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明直至年满18周岁的所有剩余抚养费,共计65000元。考虑到实际情况,张三自愿放弃了3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双方确认王红就此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王红也随之撤回了她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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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源自血缘与亲情的法定义务,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司法始终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坚实的后盾。
▍文章来源:兴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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