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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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联性,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频争议点。当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资质瑕疵等情形被认定无效时,施工方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其核心权益的实现。
那么,施工合同无效的,施工方还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明确: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施工方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排除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条件。理由是:工程款优先权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发生,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因此,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数额能够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施工人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施工人对工程款不享有优先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院在《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也明确: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要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当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明确施工合同无效时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一方面,可有效保护施工方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的权益。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同无效后若丧失优先受偿权,其工程价款可能因发包方债务问题无法清偿,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该认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该认定并未纵容合同无效行为,而是以 “工程质量合格” 为前提,既避免了发包方借合同无效逃避付款义务,又倒逼施工方重视工程质量,形成 “质量优先、权责对等” 的市场导向,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遵循 “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 的裁判规则,明确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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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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