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都没有的转账记录,在离婚时突然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背景: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债务纠纷
甲与乙于2018年结婚。2019年,二人购买婚房时,甲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2023年,甲与乙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甲的父母突然持甲单方补签的《借条》起诉二人,要求偿还100万元“借款”。
乙当庭抗辩:购房时甲多次表示“父母资助我们买房”,且婚姻存续期间从未提及还款。甲父母却主张:“100万元是我们卖掉养老房的全部积蓄,怎会白送?”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驳回甲父母的诉讼请求,100万元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裁判核心理由: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需举证证明出资时的借贷合意。本案仅有子女离婚期间补签的借条,无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原始证据,无法证明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推定规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无书面约定即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夫妻债务认定:10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乙未参与“借款协商”亦未追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分析:被告的三大抗辩策略
一、巧用“赠与推定”规则逆转举证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当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时,被告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司法解释要求对方完成三层举证:
- 存在借贷合意(如出资时的借条、明确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
- 配偶知晓并认可借款(如共同签署文件、还款行为)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购房用途本身不必然证明共同受益)
被告实操策略:
庭前准备:梳理购房全过程的时间线,重点收集父母出资时的言论证据(如:“这钱不用还”“给你们小家的礼物”等微信记录、证人证言)
当庭质证:质疑补签借条的形成时间(如借条落款日期与实际转账年份不符),主张其为离婚诉讼中恶意串通补制
二、锁定“赠与对象”破解单方债务主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父母声称“只赠与自己子女”能否成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专业解析:
司法实践中,“赠与一方”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
- 出资时明示意思表示:如转账备注“赠与女儿个人”、公证赠与协议
- 房产登记具名指向性:登记在己方子女个人名下(需结合全款出资情形)
- 排除配偶贡献因素:配偶未参与还贷、装修等房屋增值行为
被告抗辩要点:
若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直接援引《民法典》第216条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主张赠与双方
若配偶参与还贷或出资装修,主张出资已转化为房屋增值部分,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补偿规则
三、利用“公序良俗”阻断父母事后追债
突破点:法律不强加父母资助义务,但亦禁止利益失衡
经典判例启示:
某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资助购房系基于亲情的临时帮扶,但将毕生积蓄主张为借款,既违背家庭伦理又显失公平”
被告论证逻辑:
资助背景:购房时父母主动提出出资,未设定还款期限或利息
持续时间:购房后多年未主张债权,直至子女婚姻危机才突然追索
利益平衡:父母主张还款将导致配偶丧失婚姻共同财产却承担债务,违反公平原则
关键法律条文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无约定视为赠与夫妻双方
《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债共签”或用于共同生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提示:
在父母出资购房纠纷中,被告的抗辩本质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博弈。
无论您面临的是赠与定性争议,还是债务归属对抗,锁定“出资合意形成时点”的证据链是破局关键。
风险提示:个案结果受证据细节及地方司法实践影响,具体策略需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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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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