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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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原设计单位资质不符、未履行合同义务或项目需求变更等原因,发包人常委托新设计单位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那么,新设计单位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修改原设计图纸是否侵权?
最高院在《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诉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设计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与建设方解约后,建设方有权在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前设计图纸,并可另行委托相同资质的新设计单位继续使用设计图纸完成工程建设。新设计单位综合工程实际情况、修改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签章出具图纸用于报审、验收等项目建设工作的,履行了设计单位职责的,应视为建设方在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设计图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设计单位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在华兴公司未按约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根据工程建设实况出具、使用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兴公司就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享有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华兴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接受建设方金田公司委托完成的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主要目的用于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建设。对于发生纠纷后能否以及如何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问题,双方虽然未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但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金田公司有权在建设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特定目的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继续使用前述施工设计图纸,直至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金田公司作为建设方不能自行使用设计图纸完成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继续使用设计图纸参与工程建设。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在2012年9月,除A9楼基础完工,其他9幢楼主体全部竣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华兴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配合进行主体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鉴于华兴公司不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金田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律师函》,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同日,金田公司又与华盛设计院签订合同,委托其入场承担设计单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之后,华盛设计院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复制、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签章出具图纸用于报审、验收等项目建设工作,系其履行设计单位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金田公司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兴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周军律师提醒,新设计单位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原设计图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在于 “授权合法性” 与 “使用限定性”。若发包人已合法解除原合同、修改用于涉案工程,或合同明确约定修改权,且新设计单位未侵犯署名权,则修改行为合法;反之,若缺乏合法授权、超出使用范围则构成侵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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