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公司1依据与某公司2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某公司2未按期给付工程进度款,但作出了《支付工程款项的承诺函》。宽限期满后某公司2仍未付款,故某公司1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某公司2需赔偿某公司1的预期利润,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某公司1诉请解除合同会被法院支持;但关于预期利润这一诉求,某公司1需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合同顺利履行后,必然会存在预期利润及具体数额,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原因在于:
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合同的妥善履行,以投入工程的人、财、物期待能够如期、足额取得工程价款,从而期待实现盈利。但是,建筑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大多数为暂定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的调差、设计图纸的变更、新增项目的洽商签证、签订补充协议、停工窝工的补偿等,都会导致最终结算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由于建设工程的履行具有长期性、专业性、风险性的特征,在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中是否能够获利还取决于市场因素的稳定以及承包人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施工工艺的精进等等,因此建设工程项目并非均能确保盈利,预期利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本案中,即使案涉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等诸多因素影响,未必产生预期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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