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被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没收相关非法财物、并罚款人民币8.080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揭示了企业在产品质量与广告宣传方面存在的双重问题。
根据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的《仁市监处[2025]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黔醉酒业于2025年5月22日包装生产的1161件“黔醉原酒”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决定书指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黔醉原酒”进行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该产品在“感官-香气、感官-口味口感、感官-风格”三个关键项目上,均不符合其标签上标注的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优级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这意味着,产品实际品质并未达到其对外宣称的“优级”水平。
调查还发现,该公司在其产品的外箱、酒标上标注了“百年黔醉 五代传承 源自于清代1911年赵氏烧坊”等字样。然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宣传文字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黔醉酒业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法规: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等级与实际品质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使用无法证实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法律条款,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黔醉酒业作出没收其包装生产的1161件“黔醉原酒”,并处以罚款8.0805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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