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退役军人张士彬,自2005年承包了本村的8亩农用地搞蔬菜种植,并成立了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后又开发了4亩荒地,由于其的合作社年年丰收喜人,多次受到媒体宣传,并被批准为了宝坻区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然而令他感到头疼的是,他向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交付的用于村集体发展经济的数万元土地承包费后,却仅得到收据,以致他无法在自己的合作社入账报销。
![]()
在其得到的该份“天津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统一收据”上,不仅加盖的是“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专用章”,而且还注明了“本收据只作为一切单位之间的暂收暂付款,不得以本收据代替发票使用”。因有入账报销的需要,张士彬多次与该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索要发票,在协商未果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却未支持张士彬的要票诉求,认为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并非是属于经济收入范畴,且在土地承包合同中也没有开具发票的约定。而据《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起标的物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资料。而有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资料,该义务的履行依据是约定或交易习惯,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按行业惯例执行。”据此,在张士彬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没有开票的约定,但也应依交易习惯给张士彬出具发票。
据了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后,即具备特殊法人资格,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中“农业发展”业务与农产品销售高度关联,可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显然,合作社取得经营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而非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收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