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重阳节之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涉老民事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有的针对老年人遭受精神侵害的行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辱骂威胁、监控监视等精神控制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有的依法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明确传递出坚决遏制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立场。
九旬老人遭儿子威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于某年近九十,与儿子、儿媳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儿子、儿媳多次辱骂、威胁于某,并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其日常生活,擅自闯入其居所,毁坏财物,对于某造成严重精神侵害。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及调查情况,法院认定于某儿子、儿媳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最终,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指出,该案针对老年人遭受精神侵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重要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边界,将辱骂威胁、监控监视等精神控制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有效填补了对隐性暴力救济的空白,为老年人精神权益保护提供司法样本,凸显司法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
妹妹被指定为监护人后,随意处置老人房产
案情显示,刘某年事已高,其独生子已去世,刘某日常生活起居由儿媳妇董某照顾。刘某两个妹妹于2022年7月将刘某接走,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依法指定她们为刘某的监护人。
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刘某的两个妹妹将刘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此后,她们与董某之间发生多起纠纷。董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大妹(化名)在获得售房款后,将其中三分之二款项转给刘小妹(化名),刘小妹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女儿账户,用于为女儿缴纳保险费以及向他人转账等用途。上述资金流转行为表明,二监护人并未以维护被监护人刘某利益为出发点处分财产,反而存在随意处置、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
法院认为,刘大妹、刘小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违背监护人应负的法定职责与诚信义务,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李艳红指出,该案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明确传递出坚决遏制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立场。同时,该案鲜明体现监护职责不单是法定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法律与道德责任,监护人应当以被监护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审慎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确保其有尊严地安享晚年。
老人保留居住权后将房屋赠给女儿,女儿迅速将房屋出售
我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居家养老,老年人通过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处置、赡养义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以父母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最为典型。
本次发布的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情显示,秦某系张某之女,案涉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28日,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约定张某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但保留在案涉房屋永久居住权利。当年3月4日,张某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
没想到两个月后,女儿秦某就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秦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与善待义务,并确保张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秦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不仅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亦侵害了张某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承诺书、赠与合同,秦某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并将房屋腾退给张某。
李艳红指出,该案有效处理了赠与合同规范与居住权制度的衔接,对于平衡赠与人的期待利益与家庭稳定、交易秩序,弘扬孝亲敬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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