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瓯越时刻综合浙江政务网整理
近日,温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在公交站宣传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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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艺星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5月1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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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根据浙江政务网信息显示,温州艺星在2025年8月26日和温州交运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了广告发布合同,要在公交车站投广告。广告审核文号是“浙医广[2025]第331002-0084号”,但实际公交站现场广告内容和审核通过的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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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市监局通过审查,发现广告从2025年9月1日发到9月30日,广告费用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最终,市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本次处罚我们可以看到,温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温州交运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均存在违法行为。其中艺星医疗美容医院作为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与审核文号不符,负有主要责任!
对消费者而言,可能因虚假广告受到误导,面临健康风险,且信任受损,是在挑战社会公平和法治权威,增加消费者对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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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温州交运集团作为广告发布方,在公交站公共场合公布广告信息却未尽到审核义务,也存在过失问题。希望两家公司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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