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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投诉举报,吉FD001**出租汽车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该驾驶员因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当日,投诉人乘坐吉FD001**出租车,上车后驾驶员未使用计价器,到达目的地收取8元钱车费。执法人员随即核实具体乘车时间、地点及乘车过程,调取该车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内容与投诉事项一致,分别对投诉人和驾驶员调查取证后,确认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不得违规收费。鉴于该驾驶员的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且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执法支队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营行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广大乘客如遇不文明驾驶,拒载、甩客等违法行为,请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城市客运环境。
来源: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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