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即将到来,10月28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去年以来,北京法院各类涉老年人民事纠纷的收案、结案数量均呈上升态势。2024年至2025年8月,受理41389件,妥善审结38287件。
北京高院梳理发现,涉老纠纷数量较多的为合同类、婚姻家事类、侵权类纠纷,其中合同类纠纷占比不断攀升。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已经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领域,逐步扩展至养老服务、网络消费、投资理财、劳动就业等多个领域。
九旬老人遭儿子威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错综复杂。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不断衰退,其在家庭生活以及权利支配过程中易处于弱势地位,自身合法权益易遭受漠视和侵害。
审判实践中,老年人结婚、离婚的个人意愿受到子女干预的情况比较普遍;财产权利易被家庭成员剥夺或控制,无法自由支配;遭受身体、精神暴力的情况偶有发生;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失能”老人的财产权益易被不当处置,存在“被代理”“被支配”的风险。
当天,北京高院发布涉老民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老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精神、财产侵害。
于某年近九十,与儿子、儿媳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儿子、儿媳多次辱骂、威胁于某,并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其日常生活,擅自闯入其居所,毁坏财物,对于某造成严重精神侵害。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双方陈述及调查情况,法院认定于某儿子、儿媳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最终,法院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妹妹被指定为监护人后,随意处置老人房产
董某申请撤销刘某1、刘某2监护人资格案,是一起涉老年人监护权益的典型案例。案情显示,刘某年事已高,其独生子已去世,刘某日常生活起居由儿媳妇董某照顾。刘某两个妹妹刘某1与刘某2于2022年7月将刘某接走,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依法指定刘某1与刘某2为刘某的监护人。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刘某1与刘某2将刘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此后,刘某1、刘某2与董某之间发生多起纠纷。董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的监护人资格。
我国监护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旨在通过特别保护弥补被监护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确保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院查明,刘某1在获得售房款后,将其中三分之二款项转给刘某2,刘某2随后将该笔款项转至其女儿账户,用于为女儿缴纳保险费以及向他人转账等用途。上述资金流转行为表明,二监护人并未以维护被监护人刘某利益为出发点处分财产,反而存在随意处置、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情形。
法院认为,刘某1、刘某2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违背监护人应负的法定职责与诚信义务,依法判决撤销刘某1、刘某2的监护人资格。
老人保留居住权后将房屋赠给女儿,女儿迅速将房屋出售
我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居家养老,老年人通过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处置、赡养义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以父母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最为典型。
张某诉秦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案情显示,秦某系张某之女,案涉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2021年2月28日,张某与秦某签订承诺书,约定张某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秦某,但保留在案涉房屋永久居住权利。2021年3月4日,张某与秦某签订赠与合同,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2021年5月16日,秦某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秦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与秦某签订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为秦某对张某尽到赡养与善待义务,并确保张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秦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不仅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亦侵害了张某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承诺书、赠与合同,秦某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并将房屋腾退给张某。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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