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市公安交管部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
案例一
10月5日11时许,杨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沽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崇礼区白旗乡下窝铺村路段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10月12日12时许,何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赤城县赤城镇霞城大道西美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高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10月19日11时许,魏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桥东区南站街道钻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丰酒楼门口人行横道时,与步行沿此处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魏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同时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引以为戒,安全出行。(戈彩鹏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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