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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754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前 言
近期,笔者接到一个咨询:“十几年前年,朋友借了我一笔钱,当时碍于情面没催,现在过去好多年了,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这其实是一个民间借贷领域“诉讼时效”的典型问题。本期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享。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那么在民间借贷中,这个“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一般来说,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年。
举个例子,大聪明在2020年1月1日向大漂亮借款10万元,借条上写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那么,诉讼时效就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直到2023年12月31日。在这3年内,如果大漂亮从未催讨,大聪明也从未表示要还款,那么过了2023年12月31日,大漂亮就很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困境。
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很多借条并未写明还款日。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并非从借款之日起算。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催款时开始计算。
二、超过3年,钱就彻底打水漂了吗?
诉讼时效届满,则很可能面临败诉,但债权依然存在。这意味着如果去法院起诉,当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声称“你的起诉已经超过3年了”,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将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但归根结底,这笔债依然存在,它只是变成了“自然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还款,哪怕是过了时效,他还了就是还了,事后不能以“不知已过时效”为由要求您退还。所以,核心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行使他的“时效抗辩权”。而且如果他不提,法官通常不会主动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发现借款可能已接近或稍超过3年,千万不要慌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常见的方法很多,比如发送一份内容明确的《催款函》或《律师函》,要注意通过EMS快递邮寄到对方的户籍地址或常住地址,并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催款函”,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其次,还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邮箱发送文字催款信息,并确保对方有回复,当然,电话录音催款也很管用。
如果对方在沟通中作出了以下行为,都构成“同意履行”,将对你的维权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对方出具了一份新的还款计划或承诺书,先偿还一小部分利息或本金,或者在催款信息下回复“我知道,最近确实困难,再宽限几天”等承认债务的言辞。
三、律师建议
对于债权人,务必签好借条,明确借款人、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借款后不要“躺平”,务必关注还款日。如果快到3年,果断采取上述行动,让时效中断。如果发现已过时效,不要放弃,可以尝试与对方沟通,并设法取得对方同意履行的证据,从而重新建立债权关系。
对于债务人,应以诚信为本,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是你的权利,但不应以此作为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法律保护权利,但不鼓励不诚信的行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笔借款,无论过去多少年,其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失,但法律赋予您的“强制执行力”却有3年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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