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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诉称,2024年2月10日,其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将位于保定市某小区的房屋装修承包给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日期为一个半月。
为此,王某向某装修公司支付了6.5万元。然而,房屋装修没多久,被告却突然停。,虽经王某多次电话催促,至今仍未予以装修。遂,王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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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5年10月21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商品房预订合同书》以证明原告购买了涉案的商品房;《企查查》截图以证明被告某装修公司为适格被告仍存续期间,且合同的签订者为公司监事陈某某;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王某与被告监事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原告将装修款给付了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现场照片以证明被告所装修施工的程度,仅进行了部分装修。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5年10月27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某某系被告的监事,其用个人账户接收款项应视为职务行为。合同签订后,王某向陈某某支付了装修款6.5万元,可视为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装修款。
被告在收到装修款后,在完成部分装修后,并未组织后续施工,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不能履行后续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被告应退还原告部分装修款。原告主张已装修部分价值 2万元,故被告应退还4.5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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