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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好像是他代替别人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了,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请问您知道商丘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代替考试罪吗?如何认定替代考试罪的范围?会对他采取禁考、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吗?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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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商丘市看守所地址:商丘市木兰大道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350米转向东100米路北。
导航:商丘市技师学院
乘车路线:商丘南站步行至火车南站乘坐58路公交车到市看守所站下车,向东70米转向北350米。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商丘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在此类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与被替代考试的,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对代替考试的行为应以犯罪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代考行为人进行禁考、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至于你家人是否构成代替考试罪,则需要家属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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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考试罪的范围应限制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所涉考试必须是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不包括其他国家规定中涉及的考试。二是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审议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替考的可以通过取消考试成绩、限考、禁考等方式处理。如《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72第八条规定,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情形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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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对替考的人员给予终身禁考、开除、解聘等处理,足以达到惩戒的效果,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考虑,不作犯罪处理为妥。审议中经反复研究,考虑到替考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很多替考的人员本身就是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团伙指派的,考试的范围也已经严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也是必要和可行的。对本款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取消考试资格、禁考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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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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