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曾教你用勺子、系鞋带,
现在却总是忘东忘西;
他们,曾是你眼中的超级英雄,
现在似乎干什么都稍显吃力。
当第一根白发悄然出现时,
我们是否读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重阳节将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老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为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如果亲情出现裂痕,法律会默默扶起你倾斜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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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老母亲害怕被儿子谩骂,晚年遭遇家暴,如何才能“老有所依”?
张老太与五十多岁的儿子王某相依为命,十多年来,母子俩共同照顾着卧床不起的老王。这本该是相濡以沫的温情故事,却在一个个寻常日子里,被手机的摔碎声、拆门的撞击声、还有那些不堪入耳的辱骂声,撕开了一道道裂痕。
“妈,我就是心里憋得慌。”王某每次情绪失控对张老太发泄完后总会这样解释。可这样的解释,在二十多次报警记录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民警来了又走,教育、警告、苦口婆心地调解,王某总是当场认错,转头却又故态复萌。
无奈之下,张老太来到西城区法院。“求法院保护我。”她轻声对法官说,眼神却异常坚定。她要求的不多,只是想让儿子学会用尊重的方式与她相处,如果可以,她希望儿子暂时搬出去,让这个家,也让母子关系有个喘息的机会。
张老太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其儿子王某对其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行为,禁止王某砸摔物品,禁止王某破坏其生活环境,甚至要求王某搬离其住所。
王某跟法官说,自己现在住在母亲张老太家中照顾生病卧床年逾八旬的父亲。因为父亲失去自理能力,王某每天半夜都会定时起床为其翻身。在王某精心的照料下,父亲老王身体状况平稳,但王某表示自己身体和精神上承受了较大压力。在与母亲张老太一同照顾父亲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双方并无根本矛盾。他卸掉张老太卧室门是因为双方“话赶话”造成的,表示自己不会殴打张老太,那是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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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王某在情绪激动时摔砸手机,与张老太有肢体冲突,存在不文明言语以及拆卸家中房门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张老太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张老太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张老太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损坏申请人张老太的财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示,受害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首先尽快逃离现场,避免发生进一步的冲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向所在单位、社区、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好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对家暴说“不”。
案例二:老人办理提前退休,20年前的一段劳动关系,还能确认吗?
2024年的某一天,年近花甲的张先生推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大门,递上一纸申请。他想要确认的是一段21年前的劳动关系——从2003年到2006年,他曾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这段劳动关系的缺失,影响到张先生办理提前退休。只是岁月流转,当初的劳动合同早已不知所终,公司当年也没有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该公司辩称,这段陈年旧事距今已逾二十载,当年的经办人早已各奔东西,公司地址也几经变迁,所有材料都无从查找,实在无法核实张先生所说的一切。
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张先生无奈诉至西城区法院。诉讼过程中,他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一本盖着公司红色印章的会员证。
根据张先生的申请,法院至档案馆调取了张先生曾参与项目的档案材料,相关人员签字处有张先生签字,相关材料所体现的最晚时间为2006年2月。
这段跨越了二十余年的职场往事,终于在档案馆的尘埃中,找到了存在的痕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与该公司于2003年7月至2006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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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为在退休前补缴社会保险,张先生积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过多年,但张先生能够提供多年前工作的档案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为后续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官提示,劳动者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档案流转情况,临近退休前更应主动了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发现问题,尽早、积极与用人单位协调,必要时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三:老人将公租房变更至女儿名下,女儿要求父亲腾退,合法合情合理吗?
一间公房,见证了周老先生大半生的风雨。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他便与妻女在此安家,一住就是几十年。2003年,发妻离世,这个家仿佛空了一半。彼时,他与女儿周甲一同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将承租人的名字变更成了女儿周甲。
家庭的名录完成了更迭,生活却仍在继续。周老先生后来再婚,却从未离开这个装满回忆的家,一直居住至今。
然而,命运的波澜总在不经意间涌起。2021年,一纸癌症诊断书,为他的晚年蒙上了阴影。更让他心寒的是,次年,女儿周甲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
女儿在法庭上陈述:父亲长期“霸占”房屋,他再婚妻子的子女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并且声称父亲“另有住处”。她要求法院判令周老先生腾退该承租公房。
从至亲到对簿公堂,这间老屋沉默地伫立着,它见证过一个家庭的温暖,如今也见证着亲情的撕裂。
最终,西城区法院判决驳回周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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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民事主体在主张和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合法、合情、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定义务。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主张行使民事权利的方式和手段逃避、违反赡养义务,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周甲虽然是公房承租人,但其承租权源于父亲周老先生的让与,现周老先生已年迈并患有重大疾病,周甲更应尽力对周老先生赡养扶助,陪伴父亲安度晚年,但周甲在当下时机要求周老先生腾退房屋,违反了赡养义务,将造成逃避赡养的实际后果,属于滥用民事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时,也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面临的困难,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对老年人的经济、精神生活做出合理、妥善的安排,在住房方面,不能强行要求老年人迁居至条件低劣的房屋。
法官提示,子女行使权利应合法、合情、合理,不得因行使权利违反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面临的困难,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对老年人的经济、精神生活做出合理、妥善的安排。
案例四:老人身体“经络不通”,购买高昂养生服务,究竟是为何买单?
2024年11月,1962年出生的邱阿姨在某修脚连锁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会员卡,每次洗脚费189元。某天,店内技师告诉她,店里有一台“德国进口、中国仅有两台”的设备,可为其诊断身体经脉状态。好奇之下,邱阿姨接受了检测,结果显示她全身“多处经络不通”。在技师关切的目光中,她签下了一份《服务协议》,办理了12次总价12.5万元的精油按摩服务。该店为她办理了会员卡和会员手册,并赠送了价值26800元的“皇帝内经”经络疏通服务10次。
那天,邱阿姨通过店内pos机支付了2.2万元,又将未到期的国库券变现支付了10万元。以上所有支付款项均由第三方蔓洛公司收取,修脚连锁店均未开具发票或收据。
随后的一个多月里,邱阿姨接受了9次服务,每次服务结束后均在会员手册上签名确认。直到邱阿姨儿子发现母亲办理会员卡,并发现《服务协议》尾部盖章公司星茂公司已于2024年9月注销。在儿子的劝说下,邱阿姨决定退卡。但修脚店态度坚决,拒绝办理退卡,告知存入的大部分资金已经消费完毕,剩余资金因使用产品已经开封,不能转给他人使用,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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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子的建议下,邱阿姨走进了法院。因协议主体已注销,她只能将收款方蔓洛公司告上法庭。西城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蔓洛公司提出其不是《服务协议》签订主体,仅代收款项,拒绝承担责任。诉讼中,法院联系某修脚店经理,经法官做工作,该经理认可以该店铺内悬挂营业执照的公司,即家兴公司为服务合同关系的服务者应诉,承担《服务协议》项下法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邱阿姨实际接受服务次数、服务项目内容、服务项目店内价格以及服务项目实际成本构成等进行核实和协调,邱阿姨与家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家兴公司退还邱阿姨8万元。
从德国仪器到经络不通,从12.5万元的协议到早已注销的公章,这条消费之路,布满了邱阿姨从未看清的岔路。而法律的介入,终于为迷途的她点亮了一盏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邱阿姨在某修脚店接受按摩服务,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星茂公司,接收款项的是蔓洛公司,店铺经营者是家兴公司。邱阿姨负有对星茂公司注销后,《服务协议》责任承担主体的证明责任,其以收款的蔓洛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期间,经法院协调,家兴公司认可其系实际向邱阿姨提供服务的主体,同意作为《服务协议》项下被告与邱阿姨协商解决纠纷。该案得以协商解决,邱阿姨取回部分服务费。
法官提示,办理健康服务卡或签订《健康服务协议》时,要对服务主体进行确定和核查,要对购买的服务内容以及价格合理性进行确定和核查,支付费用需要收取与服务提供者名称一致的发票或收据,不要在不明确的情形下支付服务费,并实际接受服务,如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思尔为雏日,高飞背母时。”
所有离巢的飞翔,都始于父母托举的掌心。
我们对待年迈者的态度,
就是未来世界拥抱我们的温度。
重阳节来临之际,
愿我们在倒计时的亲情里,
把每一天都过成重阳节。
漫画素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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