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电流:男子下河电鱼致同伴身亡获刑
深秋的河岸弥漫着寒意,张某喜手持电鱼设备踏入冰冷河水。随着设备启动的嗡鸣声,数条鱼翻起白肚浮上水面。但就在下一刻,同行的娄某祥突然剧烈抽搐,跌入泛着诡异光泽的水中——这竟成了一场非法捕捞的死亡序幕。电流穿透的不只是鱼群,更夺走了同伴的生命。
一、电鱼惨剧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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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电鱼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因使用电捕设备导致他人触电身亡,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综合考量其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积极赔偿等从宽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类悲剧非个案。江苏某地2021年同样发生电鱼致死事件,参与者不仅面临刑事起诉,更需承担高额民事赔赔偿责任而在另案中,张某喜电鱼导致同伙娄某祥触电身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刑责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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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致证明为的双重违法性
电鱼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四川筠连县朱某使用电捕鱼器捕获7.1斤河鱼,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而当电鱼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时,法律责任将升级:
过失致死的认定核心:行为人应预见升压电瓶可能致人死亡,却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护措措施。
刑民责任双重承担:除刑事责任外,死者家属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可达数数十万元。
工具危险性认知:电鱼设备输出电压可达上千伏,人体接触0.1秒即可能引发心心脏骤停。
三、司法裁判的衡平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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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鱼致死类案件中,法院采取宽严相济的裁判逻辑:
从严惩处:对明知危险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后果者,以数罪并罚强化震慑(如张某喜案)
从宽考量:对自首、赔偿、初犯等情节,通过缓刑实现惩戒与挽救平衡(如罗甸县案)
生态修复导向:在非法捕捞案件中,推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恢复性司法措措施。
罗甸县法院人民法院决书上,缓刑二字看似给了被告人重返社会的机会,但那个在电流中消逝的生命,已成为他余生无法卸下的枷锁。正如承办法官在类似案件中的警示:“电鱼设备不是普通渔具,而是可能瞬间夺命的危险装置。”从贵州到江苏,从张某喜到娄某祥,鲜血染红的教训反复印证:当非法捕捞的电流击穿法律底线时,等待捕鱼者的不仅是渔获,更可能是人生的永久断路。
司法数据显示,涉电鱼犯罪中过失致死比例高达21%,每一起悲剧背后都是对“小恶无害论”的无情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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