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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平从不简单持平,而是根据每个行为人的具体罪责精确度量。
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红罗大美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三年。
这一梯度量刑的背后,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的精细运用,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
■ 案件事实与判决要旨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金生因赌博欠债,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朋友杨恒多次商议抢劫网红罗大美。2023年7月,杨恒将罗大美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
余金生随即控制罗大美,并与沙玉姣一同将被害人转移至他处。在控制期间,余金生和沙玉姣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胁迫罗大美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将罗大美杀害并埋尸。
法院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余金生、沙玉姣系主犯,杨恒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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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区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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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对共同犯罪整体的支配程度和所起作用的大小。主犯不仅包括犯意发起者、组织策划者,还包括在实行阶段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
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者,其行为对犯罪完成的贡献相对较小,或是处于被支配地位。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提起犯意、是否参与策划、实行阶段的作用大小、犯罪收益的分配比例等。
并非所有参与预谋者都必然被认定为主犯,关键在于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质地位和作用。
结合本案评析
本案中,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责任划分体现了这一法理:
余金生作为犯意发起者、主要策划者和直接实行者,对整个犯罪流程具有绝对支配力,应认定为主犯;
沙玉姣虽未发起犯意,但全程参与预谋,在实行阶段提供账户转移赃款、参与看管被害人,与余金生形成功能性互补,在共同犯罪中同样起到主要作用;
杨恒虽参与预谋并实施诱骗行为,但在关键的暴力控制和取财环节缺席,对犯罪发展的支配力显著弱于前两者,故被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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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形成犯罪合力,相互利用、补充彼此的行为实现犯罪目的。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共同犯罪人承担完全相同责任。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仍应以其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在共同犯罪框架内进行个别化评价。
结合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过事先通谋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随后各自实施分工行为,构成完整的共同犯罪链条。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三人均应对抢劫二百余万元的后果负责。
然而,在刑事责任个别化评价层面,法院考虑了各行为人的具体参与程度:余金生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罪责最重;沙玉姣参与全程但未直接杀人,罪责次之;杨恒仅参与预备阶段,罪责相对最轻。
这种区分正是共同犯罪中“整体责任与个别责任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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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是法院在认定犯罪成立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度轻重的司法活动。规范化量刑要求法院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实现刑罚个别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需着重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参与程度、实际分赃情况等。
结合本案评析
本案判决展现了规范化量刑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的适用:
对余金生判处死刑,是基于其提起犯意、策划指挥、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等从重情节,体现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严惩;
对沙玉姣判处死缓,则考虑了其虽系主犯但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中有宽”;
对杨恒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则充分体现了对从犯依法从宽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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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在法理层面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清晰展示了共同犯罪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精细化适用。法院没有因案件后果严重就对所有参与者简单地处以重刑,而是通过严谨的责任区分,实现了刑罚的精准化投放。
从刑事政策视角看,这种区分恰恰体现了现代刑法的发展方向——刑罚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报应,而是要通过精准的责任分配实现更好的预防效果。对共同犯罪中不同参与程度的行为人给予相称的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评价,也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理性警示。
从律师实务角度,本案也提醒我们,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工作应当深入剖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通过精准的责任定位,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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